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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17-151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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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14 |
文 号: | 金市财综〔2017〕230号 | 统一编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市本级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民营医院:
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自2017年9月1日起, 市本级各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资金不再纳入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由各单位自行收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包括各类协会、商会、学会和联谊会等。
二、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开展收支核算。相关收入应及时、足额存入单位基本结算户(原在国库支付局开设了单位子户,尚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基本结算户的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单位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三、各单位要加强票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四、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核定的票据种类按需领购财政票据,并使用电脑开票;严格按规定用途开具财政票据,禁止超范围使用;自领购之日起6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结报核销,做好验旧换新工作。
五、市财政局将定期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金华市市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开展对单位资金管理和财政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金华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