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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29XC/2011-1410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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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1-06-16 |
文 号: | 金环发〔2011〕63号 | 统一编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各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申报与收费工作,科学、准确地核定部分小型三产、建筑施工噪声的排污量,统一全市收费标准,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公正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及《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金华市部分小型三产、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量核算办法》,目前已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核准,并在金华市环保局外网上向社会公告,现印发给各单位,请于2011年6月13日开始执行。
附件:《金华市部分小型三产、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量核算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金华市部分小型三产、建筑施工噪声
排放量核算办法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及《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实际情况,在经过大量抽样监测统计和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定排污者的排污量时,对具备监测条件并能提供准确数据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污染物核定。但对小型三产污水、建筑施工噪声等污染物在无法准确测定所排放污染物浓度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可运用本办法规定的排污系数进行污染物核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小型三产污水
金华市小型三产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方法可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第三产业的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进行,其中的污染当量值可按类别采用下表数值,具体见表1:
表1 金华市小型三产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类别 | 名称 | 污染当量值(吨污水) | 适用对象 | |
排入环境 | 纳管 | |||
A类 | 纯宾馆类 | 0.97 | 达标排放 | 各类不带餐饮的旅馆、招待所、宾馆等 |
B类 | 纯餐饮类 | 0.19 | 0.37 | 各类有纯餐饮功能的中西餐馆、饭店,酒店等 |
C类 | 宾馆类 | 0.28 | 0.88 | 各类集餐饮、住宿功能为一体的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中型宾馆、饭店、酒店等 |
注: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并实施日常监测的应按监测结果核定。
二、建筑施工噪声
金华市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有关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的规定执行。其中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等施工工地各工段场界噪声超标的分贝数可采用经大量抽样监测得出的统计值(详见表2)来核定。
表2 金华市建筑施工工地厂界噪声值(dB)
项目阶段 | 平均测值 | 昼间标准 | 昼间超标值 | 夜间标准 | 夜间超标值 |
打桩 | 88 | 85 | 3 | 禁止施工 | - |
土石方 | 79 | 75 | 4 | 55 | 24 |
结构 | 77 | 70 | 7 | 55 | 22 |
装修 | 71 | 65 | 6 | 55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