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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29XC/2014-141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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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4-06-13 |
文 号: | 金环发〔2014〕51号 | 统一编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公安局(分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3〕78号)、《关于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浙环发〔2014〕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击重点
各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18种环境违法情形: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3.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4.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5.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行为;6.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行为;7. 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行为;8.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行为;9.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行为;10.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行为;11.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行为;12.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行为;13.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行为;14.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15.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16.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17.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18.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工作职责
各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依法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共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一)环保部门职责。
负责环境行政案件查处,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查找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明显涉嫌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提请检验、监测的,应当及时派人进行提取,并尽快将相关检测数据通报公安机关。
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要建立责任制,由环保办案人员形成书面报告,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存档备查。
(二)公安机关职责。
负责对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积极配合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环保执法,严厉打击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明显涉嫌环境犯罪的重大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必要时应当提前介入。
公安机关接到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接收手续,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依法对案件开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结案后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环保门;对环保部门通报的明显涉嫌犯罪线索的,要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职责。负责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四)人民法院职责。对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并将裁判结果告知当地或案件办理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判决但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三、工作程序
(一)环保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当做好调查取证、证据收集保存等工作:1. 现场调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2.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 确定污染源,出具环境检测报告;4. 协调有关评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5. 制作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6. 其他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调查工作。
(二)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威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立即通过110报警或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方式,提请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置,并将案件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信息后,要积极开展调查,依法查处涉嫌妨碍公务的行为。
(三)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单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强制执行。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四)环保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排污单位责任人员中涉及党员干部的,要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纪依法给予诫勉谈话及党纪政纪处分。
四、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依托环境行政执法电子处罚等平台,开通环保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等相关信息平台接口,利用这一平台接口,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定期相互通报相关情况,实行案件信息互通共享。
2.建立联席会议及联络员会议制度。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一名具体经办人员(见附件),成立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协调通报有关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互通案件信息,共同办理案件。
3.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应及时召开专案会商会议,研究或提请难以确定的问题,确保案件依法办理。市级层面的案件会商,根据涉案内容和各单位职责,由相应单位发起召集。对于日常各地办案过程中上报的问题,通过日常工作会议、专案会商等渠道,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市级层面无法解决的,根据涉案内容和职责,分别向各自上级部门请示解决。
4.建立工作建议机制。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通过适当的形式,每半年一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用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等形式,督促当地认真履行职责,促进环境污染问题解决,改善环境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整合优势,做好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各地要抓紧成立公安环境犯罪侦查机构,与当地环境监察机构共同承担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职能。
二要强化培训。要通过开展联合培训、相互派员培训、互相派员指导等方式,全面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三要搞好保障。各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执法协作机制建设,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经费,把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的资金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积极推动环境执法联动机制有效落实。
四要加大宣传。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环保法律意识;要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的宣传警示教育,促使排污单位从反面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法制意识;要加强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高压氛围,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附件:金华市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协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金 华 市 公 安 局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3日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
金华市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协作机制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机关部门 |
责任领导 |
责任处室 (单位) |
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
李荣军 |
环境监察支队 |
吕 敏 |
13867959326 |
金华市公安局 |
金 盛 |
治安支队 |
苏 健 |
13867965599 |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
傅新民 |
侦监处 |
王凯军 |
13586993099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范锡祥 |
刑一庭 |
支起来 |
13588668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