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15-1350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5-11-17
文 号: 金财资产〔2015〕351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日期:2021-08-25 17:36 来源:办公室(科研处) 浏览量: 字号:[ ]

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7日

 


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加强罚没物资监督管理,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临时性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金华市财政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由市财政局设立的,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公物仓范围的固定资产和罚没物资的使用及处置实行统一管理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遵循厉行节约、调剂余缺、循环使用、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审批和落实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并对受托仓库保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四)涉及公物仓资产监督管理等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配置和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留用、调配、上缴(划转)、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及申报。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对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提出处理意见。

(六)协助公物仓管理事项。

第七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富余、闲置及超标的各类资产(不包括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待报废、已更新淘汰的资产。

(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的临时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活动(含会议、展览、文体、典礼、普查和调查,下同)及突发性工作等所购置的实物资产。

(四)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撤销后的所有资产,合并单位的多余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物品上缴财政公物仓。

凡单价原值在1000元(专用设备有1500元)以上的,由上缴部门或单位填写《金华市财政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1),随同《金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交由公物仓工作人员当场清点验收并确认签字后,按下列情况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一)每年年度终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超标的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财政公物仓。   

(二)报废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定期收缴财政公物仓。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市本级单位在新购置资产配发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在10天内缴入财政公物仓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活动(含会议、展览、典礼、文体、普查和调查)及突发性工作等所购置的实物资产,由活动承办部门负责,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全部上缴财政公物仓。对定期举办的大型活动购置的实物资产,可由活动承办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财政定期核查。  

(五)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其原有的所有资产,必须在撤销后的1个月内全部上缴财政公物仓。

(六)被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归并并入单位。如果有多余的资产,必须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个月内全部上缴财政公物仓。

以上六项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金市财资〔2010〕号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公物仓的入库手续。根据移交和采购清单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办理分为集中保管、委托保管和移交单位保管三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集中保管。公物仓要根据自身仓储条件,最大限度的拓展集中仓储管理工作,集中保管资产在办理验收后,直接分类入库。

(二)委托保管。市公物仓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资产,可提出委托指定单位保管的意见,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市公物仓与受托保管单位签订代保管协议,组织资产验收后,办理委托保管资产的入库手续。

(三)移交单位保管。对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需要再安装或运送(市区以外)成本较高、暂时无法实现集中保管等的资产,市公物仓提出移交单位保管的意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与移交单位签订代保管协议,组织资产验收后,办理委托保管资产的入库手续。

第九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配(拨)、使用。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如需资产配置(更新)的,应优先在公物仓资产范围内调配(拨)解决。

公物仓资产调配(拨)或借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调配(拨)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调配(拨)单位使用的,由市财政局出具《金华市财政公物仓资产调配(拨)通知书》(附件2),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资产使用单位对调拨资产要及时登记,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二)单位临时借用。单位临时借用公物仓资产应填写《金华市财政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附件3),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物仓管理人员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应出库手续。归还资产时,市财政局应在金华市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上填写资产归还情况,经公物仓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办理归还入库手续。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公物仓进行调剂配置。凡公物仓内资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不得新购,由使用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

第十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

(一)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由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二)公物仓资产需报废、报损及捐赠的,按规定程序(其中报废资产需经技术鉴定确实没有使用价值)报批后办理资产报废、报损及出库手续。

(三)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应交有资产处置能力的国资公司纳入正常渠道进行变价处理,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四)公物仓资产用于公益捐赠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并与接受单位办理相关捐赠手续后办理出库。

第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公物仓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严格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办理好出入库手续,定期清点盘库,及时编报报表,确保账、册、物相符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拒绝接受公物仓调配的资产。对有违反的,原则上该单位不再新增或更新此类资产。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各类公物,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配合此项工作的单位,将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规定,给予扣除年度绩效考评的相应分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金华市财政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

      2.金华市财政公物仓资产调配(拨)通知书

3.金华市财政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

 

    金财资产〔2022〕123号修改,一、将第七条(五)“执法、执纪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物品、涉案物品等资产”条款修改为:执法、执纪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物品、涉案物品中适合党政机关办公使用的资产。二、将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严格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文件执行”条款修改为:符合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罚没物资,每半年一次,由执法、执纪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其它罚没物资按照《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金财资产〔2024〕106号修改:
一、将《办法》中第十条(一)“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由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按相关规定流程组织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二、将《办法》中第十条(三)“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应交有资产处置能力的国资公司纳入正常渠道进行变价处理,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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