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214N/2014-141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4-01-06
文 号: 金市建综〔2014〕3号 统一编号: ZJGC16-2014-0001
有 效 性: 废止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日期:2021-08-27 15:29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量: 字号:[ ]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金华实际,我们联合制订了《金华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

2014年1月6日

 

 

 

 

 

 

 

抄送:市府办,婺城、金东区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

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印发


附件:

 

金华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金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区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三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金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执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直接通过市财政结算账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执收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04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第四条  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由市节水办按年度下达计划用水量。

第五条  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核定:

(一)以用水户正常用水前三年平均实际用水量为基数。

(二)正常用水不足3年的用水户按照正常实际用水年确定计划用水量,同时考虑用水增长因素。

(三)用水户按核定的全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分配各季度计划用水量,并上报市节水办。

(三)基建用水户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

(四)在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价格、经信、水利等部门可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供水能力以及经济发展的现状,设立不同行业的用水计划调节系数。

第六条  对特殊情况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调整:

(一)对季节性用水差异较大的用水户,可自行分配各季度计划用水量,并在考核前书面通知市节水办,但全年总计划用水量不变。

(二)当年新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除按相应规定核定的计划用水量外,当年起始季度每季计划用水量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新增用水量,其新增项目用水计划按定额进行核定,无用水定额的按同类行业平均用水单耗或项目设计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四)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七条  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以金华市自来水公司等供水企业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依据。

用水户应当协助供水企业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户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不间断用水乘以工作时间计算。

第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三)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第九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按以下程序收缴:

(一)市节水办按每季度用水计划对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确认缴款后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用水户应自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市节水办提出书面意见,市节水办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三)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应及时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节水办提出减免申请。市节水办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价格部门审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节水办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节水办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价格部门。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水平衡测试补助等节水管理和奖励,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财政、价格、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2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