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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214N/2015-1350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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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5-02-02 |
文 号: | 金市建综〔2015〕22号 | 统一编号: | ZJGC16-2015-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各区(管委会)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设计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雨污水收集设施建设,从源头抓好雨污分流,是城镇污水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保证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为规范市区基本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现将市区基本建设项目雨污分流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民用及工业项目)排水设施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2.在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必须有项目室内、外雨污(废)水排水施工图;住宅阳台(平台)应设置废水接口和立管,其废水应接入沼气净化池(化粪池)后污废合流管道。
3.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雨污分流管网设计相关内容,图审报告应包含雨污分流管网审查合格意见。
4.建设单位应将雨污分流管网等室外附属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步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其纳入监督内容。若室外附属设施可以单独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的,可单独招标。
5.在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将雨污分流管网图审意见和项目总包情况作为审查内容。
6.在项目施工阶段,雨污分流管网覆土前应由监理单位组织该隐蔽工程专项验收,并邀请接入管道产权(管理)单位参加。同时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做好雨污水管网竣工测绘工作。
7.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雨污水管网竣工测绘成果和接入管道产权(管理)单位开具的同意入网证明。市城建档案馆应将其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归档内容。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建制镇、风景区等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2日
抄送:市府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