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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214N/2015-1350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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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5-04-29 |
文 号: | 金市建综〔2015〕71号 | 统一编号: | - |
有 效 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咨询合同)后,应进行网上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的《咨询合同》“合同标准条件”部分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合同专用条件”部分应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咨询合同》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1.签订《咨询合同》的各方责任主体名称;
2.委托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范围、地址、规模及工程造价等;
3.接受委托的时间和完成期限;
4.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5.服务收费标准、目标要求、资料提供、协作事项、付款方式;
6.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内容。
当实施《咨询合同》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及时进行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签订《咨询合同》后,应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登记表式(见附件)编号登记。编号应连号,不得缺号。
三、《咨询合同》登记报送采用月报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登记表,通过网络发送给市造价站的邮箱sjsgczjglz@163.com。不得瞒报、漏报。
四、市造价站根据报送情况,组织对《咨询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分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及举报核查等。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咨询合同》内容完整性、服务内容、执业规范性、履约时效性等。
五、《咨询合同》登记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对检查出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记入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29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筑业管理局,省造价管理总站,市财政局、审计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
年 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
报送单位(盖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编号 | 咨询类别 | 收费标准 | 完成时间 | 项目 负责人 | 编审人 |
注:每月10号前将上个月的登记表上报至市造价站(邮箱sjsgczjgl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