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214N/2015-1350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5-04-29
文 号: 金市建综〔2015〕71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废止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日期:2021-08-27 16:29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量: 字号:[ ]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咨询合同)后,应进行网上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的《咨询合同》“合同标准条件”部分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合同专用条件”部分应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咨询合同》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1.签订《咨询合同》的各方责任主体名称;

2.委托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范围、地址、规模及工程造价等;

3.接受委托的时间和完成期限;

4.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5.服务收费标准、目标要求、资料提供、协作事项、付款方式;

6.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内容。

当实施《咨询合同》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及时进行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签订《咨询合同》后,应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登记表式(见附件)编号登记。编号应连号,不得缺号。

三、《咨询合同》登记报送采用月报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登记表,通过网络发送给市造价站的邮箱sjsgczjglz@163.com。不得瞒报、漏报。

四、市造价站根据报送情况,组织对《咨询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分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及举报核查等。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咨询合同》内容完整性、服务内容、执业规范性、履约时效性等。

五、《咨询合同》登记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对检查出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记入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29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筑业管理局,省造价管理总站,市财政局、审计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

           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

报送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咨询类别

收费标准

完成时间

项目

负责人

编审人

























































注:每月10号前将上个月的登记表上报至市造价站(邮箱sjsgczjgl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