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214N/2016-1500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6-01-06
文 号: 金市建综〔2015〕337号 统一编号: ZJGC16-2015-0012
有 效 性: 废止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日期:2021-08-27 16:32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量: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投标保证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建筑业企业投标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筑业企业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可选择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为规范推行年度保证金制度,特制定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办法。

 

附件: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办法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印发

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交纳年度

投标保证金实施办法

 

一、建筑业企业申请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华市建筑市场连续经营3周年以上;

(2)近2周年内在金华市招投标活动中未发生违规、违法行为,

有良好的履约表现。

二、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标准

1)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30万元;

(2)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20万元;

(3)监理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5万元;

(4)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2万元。

同时具备上述多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按最高标准交纳。

三、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1.申请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企业,持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有二维码可扫描证照的可不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附件1),到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2.申请企业与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监管部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附件2),并在规定的年度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保证金。监管部门确认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成功后,开具“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附件3)。

四、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退回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满1周年以上;

2.参与的投标活动全部结束。

五、年度投标保证金退回方式

企业申请年度投标保证金退回销户,持“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退回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附件4),到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回手续。

六、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况

因投标企业违法、违规、违约,需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从年度投标保证金账户中扣除。如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少于没收金额的,由企业补足没收金额。

招标单位持投标单位违规认定文件,到行业监管部门办理保证金没收手续。行业监管部门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没收年度投标保证金通知书》(附件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相关银行将款项转到指定账户。

七、相关管理规定

1.建筑业企业交纳年度招标保证金遵循自愿的原则;

2.企业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后,可参与所有符合招标条件要求项目的投标。投标时应携带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备查;

3.中标后,年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转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须另行交纳;

4.企业退回年度投标保证金的,1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5.年度投标保证金账户中部分或全部资金被没收的,应在1个月内按“标准”补足,逾期未能补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视同退出,予以销户,账户中的余额退回;

补足前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投标保证金;

6.拒不足额补交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将被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参与投标活动。外地企业通报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年度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二年。需延续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8.企业仿造、涂改、转让和出借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的,列入不良行为公示。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

2.年度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3.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

4.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退回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

5.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没收年度投标保证金通知书

金市建综〔2015〕337号附件3-5.doc  金市建综〔2015〕337号附件2.doc  金市建综〔2015〕337号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