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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6 17:31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金政办发〔202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预算项目库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项目库是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预算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入库、清理滚动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预算项目是指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所需的每一项财政支出。预算项目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部预算支出安排以预算项目的形式从预算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条 预算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谋划。申请入库的预算项目要有前瞻性、科学性,各部门(单位)围绕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自身职责,做好预算项目的计划、研究、论证等谋划工作。

讲求绩效。突出绩效导向,强化绩效管理,按预算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等级排序。

滚动管理。预算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即时接受预算部门(单位)推送预算项目。预算项目库动态调整、定期清理,实行逐年滚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牵头预算项目库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预算项目入库评审;具体制订预算项目分类目录;具体开展预算项目清理和调整;建设和维护本地区预算项目库管理平台;对各部门储备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负责预算项目的提前谋划、研究论证、组织申报,从工作内容、绩效目标、资金需求、实施周期、立项论证、政策依据、轻重缓急排序等方面做好预算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预算项目名称根据工作目标、特征、方向、财政属性等因素命名,要求简洁明了。

第七条 预算项目代码由系统直接生成,具有唯一性,伴随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 预算项目按照支出方向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三类。预算项目具体分类目录由财政部门制订。

人员类项目是指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

运转类项目包括公用经费项目和其他项目。公用经费项目是指部门(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项目。其他项目是指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等运行维护的支出项目。

特定目标类项目是指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九条 预算项目按存续状态分为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经常性项目是指每个预算年度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阶段性项目是指在一定年限内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一次性项目是指当年预算安排且完成后不需要再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条 预算项目资金总额是根据工作任务和支出标准测算的项目支出总需求。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分年度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是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预算项目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为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项目,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项目;B级为本部门(单位)重点工作项目;C级为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预算项目的政策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行业发展规划和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部门(单位)根据组织、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提供的单位和人员信息,以及相关支出标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自动测算,形成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纳入本部门的储备项目库。

特定目标类项目和运转类其他项目。部门(单位)按照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本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通过部门(单位)内部论证、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论证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绩效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进行研究论证评估,根据相关支出标准测算资金需求,形成特定目标类项目和运转类其他项目,对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经本部门党委(组)会、办公会等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确定后,纳入本部门的储备项目库。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规范、完整、准确填报项目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并附立项依据、论证结论等必要附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入库

第十六条 纳入预算项目库程序分为直接入库、财政评审入库和快速入库三种方式。

第十七条 直接入库。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申报的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纳入预算项目库。

第十八条 财政评审入库。特定目标类项目和运转类其他项目由财政部门实行评审方式入库,包括业务处室初审、预算项目联审小组评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三个环节,通过后纳入预算项目库。

第十九条 财政评审内容包括:

1.项目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符合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与本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需要相匹配。

2.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清晰,绩效指标是否完整。

3.项目要素信息填报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4.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已列入金华市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储备库。

5.项目资金测算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6.项目的内容边界是否清晰明确。

7.对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评级。

第二十条 快速入库。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新增决策须立即实施的项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示认定的突发应急项目由部门(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快速入库。


第六章  滚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期限原则上与机构存续期一致,在有效期内项目名称及其代码不变。运转类其他项目期限与相应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等的使用期一致。特定目标类项目期限按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每年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开始前,对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调整出库:

1.已到期或因工作计划变动不实施的项目;

2.因职能转变不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能的项目;

3.重复申报的项目;

4.其他需要清理出预算项目库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预算项目实行逐年滚动管理,经常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及当年未安排预算的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如发生调整,视同新增项目,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入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另行制订预算项目财政评审机制,本办法实施一年后出台相应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