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尖峰行动”的意见》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9-06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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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9-06 09:34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2017年,根据省“凤凰行动”计划要求,我市印发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17〕60号),对于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起到了积极作用,现该政策已于2020年底到期。2021年3月,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加强企业主体培育,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动企业上市挂牌、支持发展直接融资、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优化发展环境等五个部分、共18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高补助10万元。

(二)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对企业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及转板上市、招引上市挂牌企业、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5种情形制定相应奖励政策,其中境内上市奖励500万元;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进入创新层再奖励50万元,进入精选层并完成公开发行股票的再奖励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助力板挂牌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境内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地项目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支持发展直接融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投资在本地生产性、研发性项目的,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浙江股权交易市场可转债融资功能担保补助,单笔担保业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上市公司和重点拟上市企业支持力度,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创新型产业用地(M0)方式参与高能级区域创新平台、产业园区建设,新增上市公司自上市当年起3年内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管理。支持上市公司并购发展,对符合导向收购价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实施企业上市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培育本地股权投资市场,培育招引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实行金融顾问服务制度,加强资本市场培训。上市奖励兑现起五年内,奖励对象如发生退市、注册地外迁等情形的,须退回相关奖励补助资金。

三、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21年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各县(市)参照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解读人:汤建颖;

联系电话:0579—82378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