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214N/2022-1675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10-14
文 号: 金市建〔2022〕223号 统一编号: ZJGC16-2022-0008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2-10-17 09:26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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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014


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生活环境,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

1.本规定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城市绿地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审慎认定、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公布

(一)认定、公布程序

1.金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提出辖区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单,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并将拟认定的永久性绿地名单向社会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永久性绿地一经认定并公布,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认定的永久性绿地四至边界处设立界桩,在永久性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绿线四至边界、认定时间、养护管理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对新设立永久性绿地的相关基础信息登记建档,并将永久性绿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本辖区永久性绿地名录,并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认定范围和条件

1.永久性绿地从已建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中认定

2.永久性绿地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市、县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城市绿地;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3)四至边界明确,绿地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一万平方米;

4)绿地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和公共服务功能;

5)绿地养护管理水较高有明确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充足的养护资金和完善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四、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  

(一)日常养护管理

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绿化管养和巡查制度,明确养护责任,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开展各类养护管理工作;发现破坏永久性绿地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永久性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永久性绿地的调整、占用

1.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突发事件应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2.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永久性绿地内树木的移植和砍伐

禁止擅自移植和砍伐永久性绿地内树木。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对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砍伐申请:

1.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

2.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通行或者居住安全的;

3.威胁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防洪安全或者电力、通讯等管线安全的;

4.严重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的;

5.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优先移植树木;无法移植树木或无移植价值的,可以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永久性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处置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相关规定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禁止行为

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倾倒废弃物、焚烧垃圾;

2.挖土取石、倾倒废水;

3.擅自搭设棚架、开垦种植;

4.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和绿化设施;

5.未经养护责任人委托修剪花草树木,采集枝条、花朵、果实、种子等;

6.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21113日起施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10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