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2-167829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11-09

  • 日期:2022-11-09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扩中”“提低”行动工作要求,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提升共同富裕的底色和成色,结合本市实际,出台《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

    3.《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共分为两个部分,分为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2022年度全市低保标准。

    (一)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如何完善?

    2022年我市低保标准实行全市一体化,与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结合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每年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出台。

    (二)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如何调整?

    2022年12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1050元/月。

    (三)资金渠道如何列支?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全市。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读人:费凡

    联系电话:0579—82476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