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金华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2-160528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金政办发〔2022〕10号 公开日期: 2022-02-14 1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22-02-14 16:11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金华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体系机构主要职责

2.2 市防治动植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

2.3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2.4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县、乡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报告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3 报告内容和形式

5 分级响应

5.1 分级标准

5.2 应急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安全防护

5.5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7.4 宣传教育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引起的生物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公众健康和我市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处置体系机构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市防治动植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日常管理机构: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专家委员会: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法律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疫情的预警、分级、响应和终止等进行研判并提出建议。

应急处置机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由技术专家组、信息材料组和综合保障组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防治动植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金华海关、义乌海关、市邮政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

2.3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制订和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4)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6)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要求。

2.4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监测体系;

(3)传达和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4)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5)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相关信息;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件处置部门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和协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防疫物资进行统筹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社会疫情舆情信息,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车辆的通行;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急物资、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资规局:负责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包含动物园)企业动物疫情防控,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活动;做好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消毒防疫和隔离,保障金华市陆生野生动物消毒防疫隔离场正常运行,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本底情况调查,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做好疫情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疫区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道路封锁,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加强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检查,负责调配疫区交通资源,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运输样本车辆优先通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疫情监测,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组织开展对扑疫和补偿等费用及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做好消毒药、口罩、防护服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

市卫生健康委: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病人诊治,及时向市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人畜共患病疫情。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域内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城市养犬和散养家禽家畜饲养行为的巡查和监管,并及时捕捉收容。

金华海关、义乌海关:负责对国际航空、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走私打击力度,加强供港澳畜禽的检疫监管。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通过寄递渠道进入我市畜禽产品、畜禽病料样品的检查,加强来自疫区省份邮件、快件的检查;发现疫情线索的,及时通报畜牧兽医及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处置。

2.6 县、乡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乡(镇)政府参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市、区)、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监测体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观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互通信息。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3.2 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 报告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

4.3 报告内容和形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

5 分级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各县(市、区)指挥部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

5.1 分级标准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多数省份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5个省(含本省,下同)或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④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或者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全国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④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市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④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本市1个县发生疫情。   

②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③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特定病种应急处置方案另有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5.2 应急响应

5.2.1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I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I或Ⅱ级应急响应,组织、领导、协调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2.3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3 响应措施

5.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动物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8)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9)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人间疫情调查。   

(10)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3.2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4.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等。

5.5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且监测呈阴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I级应急响应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2)II级应急响应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由省政府或省指挥部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3)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4)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由县(市、区)政府或指挥部宣布,并向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指挥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暴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的应急通行保障。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健康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应急管理、林业、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2-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4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 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2.2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2.3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指挥机构

3.2 县(市、区)指挥机构

3.3 技术支撑机构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调查

4.2 有害生物确认

4.3 风险评估

4.4 预警发布

4.5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级别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奖励与追责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应急演练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农作物生物灾害危害,规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提升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农作物生物灾害是指由危害农作物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引发的农业灾害,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流行性等特征,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本预案适用于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等应对活动。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2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演变趋势、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经济社会影响等,将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和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2.1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划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2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危害主要农作物的生物灾害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经风险评估,成灾面积将占市内该农作物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的,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境外新传入、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出现扩散蔓延,经专家风险评估风险很高,对全市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2.3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III 级应急响应:

(1)危害主要农作物的生物灾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经风险评估,成灾面积将占单个县(市、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1万亩以上)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的,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境外新传入、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扩散蔓延趋势,经专家风险评估风险很高,对县(市、区)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较重威胁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县(市、区)指挥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组成。

3.1 市指挥机构

市防治动植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指挥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指导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金华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市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3.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启动并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

(2)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编制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督导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和应急处置中的履职情况等。

(3)审核、发布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重大信息。

(4)审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评估、总结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1.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和省、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II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申请。

(3)收集、汇总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应急处置信息,指导、督促相关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

(4)通报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1.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协调和督导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措施实施;按规定确认植物检疫疫情信息,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组织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提出农业生产资料应急储备建议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指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宣传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科技攻关。

(4)市公安局:依法处置与农作物生物灾害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打击与农作物生物灾害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经费;协调监管相关经费使用。

(6)市资规局:参与制定农林共同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技术方案;落实林带(场)、苗圃、森林公园等区域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内及所属单位、有关业主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疫情的防控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后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防控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内及所属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交通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传播。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与农作物生物灾害有关的医疗救治工作。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依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防控过程中农业气象监测预警工作。

(12)市供销社: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应急防控物资的储备、管理、供应和储备范围内的调剂工作。

(13)金华海关:负责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介质的检验检疫;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国内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

(14)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管控要求,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堵截、信息报告工作。

3.2 县(市、区)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依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内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县指挥部在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 技术支撑机构

市、县指挥部设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意见,提出应急响应启动或终止建议,提出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调查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具体承担监测工作。

县(市、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病虫疫情监测信息。

4.2 有害生物确认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确认。对疑似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但不能确认的,按规定送样到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其它主要农作物突发性的重大病虫害,由当地植物保护机构确认。对不能确认的,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厅邀请有关权威机构和专家确认。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风险评估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风险评估,必要时开展溯源调查。市、县指挥部专家组和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风险评估具体工作。专家组根据病虫监测数据,结合生物灾害控制难度等相关因素,提出并确定风险评估意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技术和控制措施,提出并确定风险评估意见。对于境外新传入和境内新发现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风险评估。

4.4 预警发布

4.4.1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及时发布病虫害预警信息。

4.4.2 农业植物疫情预警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农业植物疫情信息后,及时通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信息。

4.5 信息报告

确定为较大和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相关县、市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同级指挥部领导和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农作物生物灾害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经济损失评估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应及时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

5.2 响应级别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等级,实行分级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省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

5.2.2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经市指挥部专家组会商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属于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领导,市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II 级应急响应。

(2)市指挥部发布启动II 级应急响应决定,市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

(3)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4)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6:00前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信息。

(5)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增加其他市级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6)必要时,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任务如下:

①综合协调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做好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防控情况进展,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直单位,综合协调应急响应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②防控监测组。由市农业农村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金华海关等市指挥部相关单位和县(市、区)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做好制定应急防控方案,组织应急防控队伍开展应急防控,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灾害风险监测,评估应急防控效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等指挥部相关单位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成。主要做好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及调剂调运,做好应急物资的交通保障,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④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做好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应急防控宣传等工作。

5.2.3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县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同级政府。

(2)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专家组会同县指挥部会商灾害发生情况。

(3)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6:00前向省、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信息。

5.3 响应措施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不同灾害种类,选择相应响应措施。

5.3.1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响应措施

(1)灾害区域划定。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灾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2)应急处置策略。重点防治区以落实化学防治为主,必要时经批准采取焚烧应急处理措施;一般防治区以绿色防控与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防控措施为主。

(3)应急处置队伍。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动员属地乡镇和群众等力量参与。需要跨设区市调动第三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参与防控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4)应急储备农药动用。当需要动用应急储备农药时,优先动用当地县(市、区)应急储备农药,再动用市级应急储备农药。如还有缺口,需要动用省级或跨设区市的储备农药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5.3.2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区、保护区。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划定疫区、保护区。

(2)疫区应急处置措施。由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公告全社会,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对疫区内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疫区封锁解除和撤销按植物检疫规章规定执行。

(3)保护区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禁止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对疑似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5.3.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发布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重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分别由市、县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

(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原因、灾害发生和损失情况、灾害后期趋势分析和防控应对措施。

5.3.4 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稳定。依法从严惩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3.5 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4 响应终止

专家组负责评估应急处置效果,提出终止响应意见,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上报响应终止申请,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决定,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将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灾情调查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的农业减产、绝收情况。受灾地政府根据实际,视情组织粮食、商务等相关部门调查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对当地粮食供应、出口贸易等产生的影响。

6.1.2 损失补偿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因实施应急防控措施而征用、销毁当地居民的房屋、土地、物资、农作物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补贴或扶持政策建议并报当地政府。

6.1.3 保险理赔

涉及到保险理赔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6.1.4 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做好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

6.1.5 生产恢复

受灾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后生产计划,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最大限度降低因灾损失。

6.2 总结评估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农作物生物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灾害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灾害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和市政府,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6.3 奖励与追责

对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激励。对于工作失职、渎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所需的各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启动应急响应时,保障应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2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储备应急处置所需的农药、化肥、种子等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的物资。

7.3 队伍保障

稳定市县(市、区)两级植保检疫队伍,确保其专业性和稳定性。大力加强乡镇(街道)植保检疫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植保植检工作力量和水平。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7.4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及专家组作用,加大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装备和方法策略研究。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及有关部门加强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技术培训和指导。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修订相关预案。

8.2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县指挥部也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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