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22-164196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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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5-27 |
一、制定背景
2014年9月我市颁布的《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市政府52号令),是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依据之一。市政府52号令实施以来,对规范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补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2021年《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以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如土地征收主体和程序发生改变,市政府52号令的一些条款过于笼统,各区在执行上存在一些偏差。因此,亟需对市政府52号令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5.《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则、征收程序、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其他补偿、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部分、32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文件依据、概念定义、补偿原则、责任分工、工作主体、被征收人等内容。明确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为市区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征收主体,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工作主体。与市政府52号令相比,征收主体由市政府调整为区政府;并增加了市政府或可由市政府指定区政府负责征收情形。
(二)征收程序。共11条,主要包括征收计划、预公告及停办、现状调查及稳评、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及公告、听证、补偿登记、补偿方案发布及评估机构选择、签订补偿协议、批后公告、交付土地房屋程序、档案管理等内容。与市政府52号令相比,新政策主要调整了征收环节,新增了征收工作计划,明确了强制程序时限。
(三)房屋补偿。共4条,主要包括建筑物补偿、补偿面积、评估工作、搬迁费过渡费等内容。与市政府52号令相比,新政策主要调整了评估时点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改为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取消了评估结果复核后再鉴定的程序;细化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
(四)安置方式和标准。共8条,主要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安置户标准、安置人口认定、特殊人口认定、宅基地安置、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等内容。与市政府52号令相比,新政策将旧政策第四章“安置标准”和第五章“安置方式”合并为一个章节,更符合逻辑,主要修订五方面:一是修订安置户及安置人口表述,更加准确。二是进一步细化特殊安置人口,特别对独生子女家庭、分家立户、原蓝印户口人员、外嫁农婚嫁非)、离婚家庭、公职人员等作出细化明确,有利于三个区政策平衡。三是明确安置房回购方式。与已实施的《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保持一致。四是调整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明确货币安置分为两种情形。五是调整公寓式安置房供地方式由国有划拨调整为出让、安置房款结算与《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对应。
(五)其他补偿。共1条,主要包括“有房无户”“房多人少”奖补退出方式。与市政府52号令相比,新政策将旧政策第六章名称“非住宅补偿”调整为“其他补偿”。对“有房无户”“房多人少”奖补退出情形和标准作进一步细化。
(六)监督管理。共2条,主要包括监督审计和惩罚规定。与市政府52号令相比,新政策基本无实质性修订。
(七)附则。共1条,主要包括实施时间、范围。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适用于金华市区。2014年9月12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方哲昭。
联系电话:0579—82398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