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责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2-27 11:19 来源: 综合处(法规处) 浏览量: 字号:[ ]


一、行政处罚清单

无(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二、行政强制清单

无。

三、行政检查清单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监管层级

法律依据

1

330680077000

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并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负责。

2

330680031000

对人防通信专用频率、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频率的音响信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3

330680030000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4

330680083000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并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并依法对专用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

5

330680081000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

330680079000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省级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并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负责。

7

330680050000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履行结建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改为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以及其他抗力等级为5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70%核定;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60%核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范围内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者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8

330680038000

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9

330680075000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10

330680076000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兼顾人防义务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第十一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结合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山体、水体等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干线、综合管廊等城镇地下基础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防护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有关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

11

330680082000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资质要求和业务范围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并可根据国家人防办委托,承担防护设备检测技术纠纷仲裁、防护设备质量抽检等任务。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进行补充评审、认定,2018年6月30目前未通过认定的,不得对外开展新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各级人防部门不得委托其开展相关检测工作。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防护设备检测工作不得分包,检测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保密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省级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并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负责。

12

330680080000

对兼顾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第十一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结合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山体、水体等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干线、综合管廊等城镇地下基础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防护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有关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

13

330680034000

对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和未经批准拆除、迁移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第二款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导。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第十五条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14

330680073000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并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负责。

15

330680004000

对竣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款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省级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 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以及本单位人员、物资掩蔽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三)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已经明确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的,由被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6

330680074000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并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负责

四、行政许可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投资类)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人防工程报废许可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

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