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3-1628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23
文 号: 金政发〔2023〕11号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布日期:2023-03-24 16:03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3〕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现代化都市区,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进度安排。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普查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普查人员选调培训、普查区划绘图、普查综合试点、单位全面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数据登记、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金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市邮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各县(市、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根据需要明确普查工作机构或成立专班,积极参与普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名录和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市资规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务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旅游和广电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国资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国资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金融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体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体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大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邮政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协调;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掌握普查对象基础资料的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地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工作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积极开展普查资料深度开发和专题分析。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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