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事】史海钩沉:兰溪民国十八年的广告捐

陈星


简易广告自古皆有,1840年鸦片战争后,五口通商,西风东渐,商业繁华,各类广告层出不穷,然广告捐不知始于何时。清代末年自太平天国之乱开始,军务倥偬,军费开支浩大,清政府除征收正税如田赋外,还征收厘金及各种杂捐,如丝捐,茶厘,土药厘等。至民国初年,军阀割据一方,加捐加税,成为常态,民国十年(1921)兰溪有国税10种,包括厘金百货捐、茶捐、茧捐、烟捐、酒捐、契税、屠宰税等,地方税19种,如油捐、百货捐、茶捐、警捐、店屋捐等。但查2013年版《兰溪市志》之《财政税务》篇,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始记载有广告捐名目,当年征收广告捐800元。最近笔者得阅一册平渡区(今女埠镇一带)民国时期兰溪平渡汇潭村委员会民国十八年(1929)文书的一册笔记,其中抄录有民国十八年(1929)由县长王懋勤签发的兰溪县政府关于开征广告捐的布告,对于了解广告捐的始征年月及具体内容、征收办法等有一定价值,现酌加标点,抄录如下:

兰溪县政府布告第九号

案准:

浙江财政厅广告捐第七区兰溪县稽征所第二号公内开案奉:浙江省财政厅广告捐事务总所令,凡商民发布各种广告以及檐挂油漆木牌、墙壁告白、招低等类,均应按率征捐以维国税,等因奉此,除已遵章办理外,相应检同奉颁章程,函请查照、出示布告,并请函转兰溪县商会按率缴纳,以维国税等由,计附章程一份,准此,除函知县商会外,合行照录章程、布告,仰合邑商民人等一体知照,此布。

计抄录修正浙江省广告捐章程

第一条  凡商民发布各种广告应依本章程缴纳广告捐。

第二条  凡越出自己店门外使人注目而感觉者,无论为纸为标记,或活动或不活动,及向所称招纸或告白等类,概作为广告,均应按率缴捐,商号本店招牌或告白,陈列张贴放自己店内者,不以广告论。

第三条  广告分为普通、特别两种,其捐率如左:一、普通广告:(甲)纸张长宽合计一方尺以内者,每百张征银五角;(乙)纸张长宽合计逾一方尺以外至三方尺以内者每百张征银壹元;(丙)纸张长宽合计逾三方尺以外至五方尺以内者每百张征银二元;(丁)纸张长宽合计逾五方尺以外至十方尺以内,每百张征银四元;(戌)纸张长宽合计逾十方尺以外至四十方尺以内者,每一张做二张计算。广告纸张按营造尺计算,如长宽合计逾十方尺以外,至二十方尺以外,至四十方尺以内者,每一张作二张计算,如逾四十方尺以外至六十方尺以内者,每一张作三张计算,余类推。纸张未满百张作百张计算。二、特别广告:(甲)图画墙壁上告白每方尺月征银三分;(乙)檐挂油漆木牌每方尺月征五分;(丙)建筑广告每方尺月征五分;(丁)游行广告每人每日征银壹角,每日自上午六时起至下午十时止,以二十人为限。前款,甲乙丙三类广告均按营造尺计算,如系四面或三面或二面同式者,除正面照率征捐外,余均减半征捐。其应缴捐款须按月预缴,如愿按年按季认捐者听。凡发布各种广告均归在内,以营业之大小而定论。

第四条  普通广告应由商民于发布前向征广告捐机关缴捐盖戳后始得张贴及散发。特别广告应由商民于建筑或游行前向征收广告捐机关缴捐后,始得建设或游行。

第五条  商民发布各种广告如有匿不报捐者,除依率补征捐款外将由征收广告捐机关照应纳捐欵三倍处罚。

第六条  征收广告捐照以一县为一区域,如发布广告在两县以上者,应分向广告所在地各县缴捐。

第七条  几学校、善堂及关于公益之各项普通广告一律免捐。

第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政府随时修正。

县长:王懋勤      

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卄日  

 

这一份关于征收广告捐的布告,反映了1927年国民党通过北伐战争,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后,因军政开支浩大而加捐加税的事实,如1929年爆发蒋桂战争,同时又有围剿江西苏区等军事行动,次年又爆发了中原大战。而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实际控制地方只占全国百分之十,人口占百分之二十二,所以财政难免捉襟见肘。另外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兰溪作为水陆码头、千年商埠的商业繁华,以及当时政府为规范广告发布,防止广告泛滥而作的努力。据1992年版《金华市志》记载,民国二十二年(1933)金华县税种有8种4.9万元,兰溪33种5.7万元,东阳7种7904元,义乌4种1万元,永康4种806元。1949年5至12月,金华市国、地两税各征53.87万元,其中金华、兰溪各占53.6-66.4%,可见兰溪经济在金华八县中的地位。1950年1月金华各县执行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征收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等14种,广告捐至此停征。

兰溪县县长王懋勤,江苏扬州人,民国十八年5月10日至二十一年6月1日在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