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3-1641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2023-06-29 16:43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图解版)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金华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于2019年发布并实施,经过近四年来的实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不符。同时,通过调研学习我省其他地市经验做法,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程序需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目的意义

为加快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在《金华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基础上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等方面。

(一)基本原则。明确了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原则,实行基层自治、高效便民、联合审查、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市区范围调整为全市范围,并优化调整了申请加装电梯的条件,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三)资金筹集。明确了电梯加装建设、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所需要的资金由相关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调整了政府资金补助金额,对市区范围内四层以上(不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给予加装电梯25万元/台的补助,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1万元/台的奖励,由各区属地财政承担。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实际加装台数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县(市)的补助标准自行制定。

(四)实施程序。新增了协议公示环节,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加装电梯协议和初步建设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首先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努力达成共识。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对协调、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调整了联合审查环节,申请人应当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于7日内召集资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相关管线单位等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意见。

四、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3年7月28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84号)同步废止。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吕晓萍

联系方式:0579-825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