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23-164995 | 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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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金政办发〔2023〕4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统一编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金华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金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及已开通运行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事件),还应按照《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处置。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按事故(事件)类别分别制定的分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5.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5.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对工作。
1.5.3 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涉及不同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事件)级别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5.4 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事件)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事件)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48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4)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48小时以上的;
(5)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6)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7)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4)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24小时以上的;
(5)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6)事故(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7)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4)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以上的;
(5)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6)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7)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小时内可以恢复通车的;
(4)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内可以恢复通行的;
(5)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短时间难以恢复正常秩序的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6)事故(事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组织等组成。
3.1 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当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其他等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立即转为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指挥。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金华军分区、武警金华支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向上级逐级报告事故(事件)和救援情况。
3.2 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专办)设在市公安局,承担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市道专办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省、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事故(事件)直接原因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市安委办与市道专办共同承担事故(事件)应对综合协调相关职能。
3.3 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市级有关单位
各成员单位及市级有关单位按照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新闻办):负责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宗教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全市教育系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参加事故(事件)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发生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资规局:负责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有关技术支撑,进行灾情应急预测预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程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协助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部门及时清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指导县(市、区)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公路运行监测,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发地公路现场清理及本市内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善后处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作业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旅游车辆或游客伤亡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事件)相关人员的住宿。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相关伤病员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并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调查处理。
市国动办:负责指导、协调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造成电网设施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开展现场火灾扑救,降低事故发生燃烧或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解救被困人员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伴随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或爆炸的事故,按照化学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为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金华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通信设施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负责实施所辖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施救,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力量,协助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交通需求,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能力。
本预案中未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当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发生时,根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所成立的相应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应急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根据事故(事件)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事件)原因、研判事故(事件)发展趋势,为事故(事件)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8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组织
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9 交通运输单位应急组织
交通运输单位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事件)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要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抓住交通安全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事件)防治对策,提升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预防控制能力。
4.2 预警行动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组织接到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市道专办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事件)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事件)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5.1.1 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逐级上报至公安部交管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5.1.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逐级上报至省公安厅交管局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5.1.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上报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交警支队)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事件)情况。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故(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事件)处置情况。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道专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2.1 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区域;视情调用直升机、无人机观察现场事态。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5.2.2 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件)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县(市、区)政府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事件)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事件)达到或可能达到的严重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县(市、区)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级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由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事故(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协调驻金部队实施增援;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事件)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事发地政府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由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公安部指导下,负责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视紧急程度调用救援直升机。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协调省应急指挥平台与事故(事件)现场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事件)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协调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在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有关信息。
5.4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组织应当在市委宣传部(新闻办)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依法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故(事件)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事件)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 响应终止
当事故(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故(事件)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由县级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应急救助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事件)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事件)调查评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本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事件)级别报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省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事发地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市道专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6.4 保险理赔
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报案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相关保险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政策并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垫付情形的,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6.6 激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事件)救援、公安消防、危化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发生时,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应急物资装备可及时调拨,满足受困群众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7.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确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对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空中)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事件)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的作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公安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交通安全培训内容,提升交通参与者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地应根据本地重点,经常性组织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