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五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1-168256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金政办发〔2021〕76号 公开日期: 2023-08-0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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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8-07 16:52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金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华市地震应急预案》《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金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

2.3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3.4  风险识别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有序高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金华市森林防灭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资规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金华市支队支队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金华日报社、金华广电总台、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铁路金华车务段、金华银保监分局、市通信发展办、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金华市支队分管负责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金华日报社:在报纸和相关网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预报;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托,对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突发事故新闻报道工作。

金华广电总台:通过电台、电视台和相关网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预报;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托,对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突发事故新闻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和道路管控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做好因灾生活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支援资金。

市资规局: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并协调抢修力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

市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指导监督灾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散撤离。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灾区受损铁路的抢修,协调保障救灾救援物资的铁路运输。

金华银保监分局: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负责对经营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通信发展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力量,归口协调驻金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金华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地警戒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它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主要职责: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交通运输局、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金华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市资规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3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手中。

3.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研发和推广普适型专业化监测设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  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分级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3.2.3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信息,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3.1  黄色预警响应。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风险防范区内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遣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当地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遣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4  风险识别管控

3.4.1  风险识别

市资规局、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研判结果;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市资规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印发各县(市、区)。

3.4.3  风险管控

市、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省级部门提供的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风险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同级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县(市、区)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在事发40分钟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接报后分别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并在事发6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事发20分钟内口头报告、事发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在事发30分钟内口头报告、事发6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省、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初判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发挥110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Ⅱ级、I级应急响应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市资规局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报预警情况,适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

防汛防台有关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可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实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给予灾害发生地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大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各地加强巡查与监测;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和当地政府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部署调度;

(4)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并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6)市应急指挥部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7)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工作动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级层面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在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金部队、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3)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有序开展新闻发布;

(6)市资规局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7)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区所在地,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3.3  Ⅱ级、I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时,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在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3)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金部队、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4)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7)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各地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由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的同级政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起进行。

6.2 恢复重建

灾区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驻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市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全面推广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等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重点县(市、区)要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操作手册,同时开展预案电子化、智能化工作。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资规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金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中所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均包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成员单位职责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3.5  市应急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  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市森林防灭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到科学指挥、精准扑救。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金华市森林防灭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资规局(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资规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金华市支队支队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金华日报社、金华广电总台、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铁路金华车务段、金华银保监分局、市通信发展办、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金华市支队分管负责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向市政府汇报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3)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4)拟订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5)处理其他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3.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处置森林火灾的重要事项;

(2)负责本预案的制订完善;

(3)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指示;

(4)督促、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5)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6)作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7)处理其他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指导做好森林火灾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金华日报社:在报纸和相关网站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托,做好森林火灾事件新闻报道工作。

金华广电总台:通过电台、电视台、金华网和无限金华客户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托,做好森林火灾事件新闻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把森林防灭火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组织转移和安置师生,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森林防灭火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等;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市民政局:做好因灾生活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森林防灭火市级工作经费预算;督促各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和森林火灾应急准备、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市资规局(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指导各地完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布局防灾减灾基础设施,负责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因森林火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危房排查鉴定,指导制定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方案;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支持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的畅通。

市水利局:根据森林灭火工作需要和事发地指挥部请求,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所管辖森林的防灭火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农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推进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在森林火灾发生时,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事发地指挥部请求,督促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工作。

市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指导监督灾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文广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责任,督促指导地方和有关部门落实林区内文保单位火灾防治工作,开展防火宣传。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内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地医疗机构无法满足实际医疗救助需要时,协调做好受伤人员紧急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

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输配电线路的防火措施,并定期检查;指导参与因输配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及周边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灾区相关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做好受损铁路的抢修,协调保障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

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经营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通信发展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修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驻金部队增援扑救行动。

武警金华市支队: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在市应急指挥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前线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市应急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组长由前线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资规(林业)局、市气象局、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金华市支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资规(林业)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防扑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资规(林业)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工作;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发展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林业)局、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武警金华市支队、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市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挥,保障驻金部队与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对接。

8.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市资规(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参与火情早期处理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1.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2.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火时,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实施。

3.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林业主管、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视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2)黄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扑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视情发布禁火令。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红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监测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森防指通报的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浙江省静止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分别于接报后40分钟(县反馈市)、60分钟(市反馈省)内反馈热点情况。通过远程视频监测、地面巡护、无人机、高空瞭望以及巡护人员巡护,实施森林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火情。

5.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及时、准确、规范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省森防指办公室。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主体和乡镇(街道)履行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 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组织、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扑救火灾

根据需要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被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治条件。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留守队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

6.4.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1.2  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或请求省应急管理厅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应急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4.2  Ⅲ级响应

6.4.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4.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视情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跨区域支援,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4)根据需要协调驻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金华市支队派联络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5)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8)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9)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4)市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要素运行,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应急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按照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应工作。

6.4.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金华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6.4.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和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2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火情早期处置队伍机具采购和防护保障,储备足够早期火情处置物资。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约谈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可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金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中所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均包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华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指挥机构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识别

3.2  风险研判

3.3  风险管控

4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地震应急响应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

5.2  震情速报

5.3  灾情报告

6  应急处置与救援

6.1  先期处置

6.2  应急救援

6.3  应急结束

6.4  后期处置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指挥平台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临震预报应急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更新

10.2  预案演练

10.3  责任与奖惩

11  附  则

附件:1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

2 地震应急处置流程图

3 临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4 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地震传言处置流程图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及其他相关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

2.1.1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1.1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金华日报社、金华广电总台、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金华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金华银保监分局、铁路金华车务段、电信金华分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参加。

2.1.1.2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必要时依法制定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执行市级以上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2)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1.3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引导管控社会舆论,及时处置网络负面、虚假信息。

(2)金华日报社:负责做好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3)金华广电总台:负责做好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应急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4)市发改委:将防灾和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指导防震和减灾救灾规划的编制,安排重点防震和减灾救灾项目;组织参与防震和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指导争取防震减灾中央预算内资金,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工作。

(5)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6)市教育局:把地震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收集汇总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7)市科技局:协同开展防震和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及有关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加强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实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引导培育、孵化防灾减灾领域的社会组织;协调开展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接收和分配使用;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根据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级防震和减灾救灾经费。

(1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防震和减灾救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灾后就业服务及相关政策的拟订。

(12)市资规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监测和工程治理;为开展防震和减灾救灾活动及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全市林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林业经营主体、林业基层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提供监测预警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14)市建设局:收集汇总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指导、组织城市供排水、天然气供气管道、市政设施等风险排查;做好可能引起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的排查和预警;提供城市供排水、天然气供气管道、市政设施等抢险救援工作技术指导。督促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害损失评估、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15)市交通运输局:收集汇总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和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抗震和减灾救灾物资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负责交通运输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16)市水利局:收集汇总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加强运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负责水利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17)市农业农村局:收集汇总农业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协调农用物资储备、应急调用和分配。

(18)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紧急配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发放工作。

(19)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本市范围内旅游景区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协助指导建设旅游景区内的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参与旅游景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辅导。

(2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会同抗震救灾的技术支撑单位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预测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和震害调查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核查、损失评估、减灾救灾、灾后重建等工作;承担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

(22)市外办:负责国外及港澳特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开展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统计、安置受灾的国外人员。

(2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的安全监管、检测;负责灾区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

(24)市统计局:协助对灾情统计工作的指导,承办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相关统计任务。

(25)市供销社:协助组织、储备、调拨、管理防震和减灾救灾物资,保障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26)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驻金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27)武警金华支队:组织、调配本系统力量参加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转移群众和重要物资等。

(28)市科协:负责组织防震和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协调各类学会开展防震和减灾救灾科研工作。

(29)市红十字会: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救援力量开展灾害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做好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备灾工作。

(30)市气象局: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灾区及周边的实时气象信息监测,提供气象灾害评估和有关气象资料。

(31)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恢复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落实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32)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搜救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做好灾区火灾、山洪等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

(33)金华银保监分局:督促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34)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保障铁路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损毁铁路的修复、重建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抢险物资、人员的运输。

(35)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金华分公司: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及时组织修复损毁线路通信设施,负责通信工程和有关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管。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2.1.3  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在地震灾区现场设立金华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市指挥部派出的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地震灾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抢险救援、民生安置保障、医疗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灾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物资资金保障等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金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铁路金华车务段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与投放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民生安置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救灾援助、捐赠款物的接收、安排和发放工作,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组织开展保险理赔;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3)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金华支队、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遇难者遗体的处置;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疫情防控方案,根据灾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金华银保监分局、铁路金华车务段、电信金华分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交通畅通,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现场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震情趋势会商,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山塘水库溃坝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金华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

(7)灾害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金华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牵头,金华日报社、金华广电总台、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电信金华分公司、金华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与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物资资金保障组: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质设备的生产供应;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2.1.4  抗震救灾专家组

市指挥部依托省、市指挥部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根据需要向省、市相关行业专家组请求援助支持。

2.2  县(市、区)指挥机构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识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全面掌握区域内的大地构造背景、地震断裂带分布走向、抗震设防烈度等级、发震历史等实情,建立地震灾害风险清单、台帐,形成静态地震灾害风险等级图,为抗震设防提供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3.2  风险研判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参加省地震局年度、半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根据省级相关部门的地震会商意见、地震风险提示单及防范应对措施,适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

3.3  风险管控

(1)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分析研判、风险提示、协同联动、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实现风险闭环管理,确保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认真落实风险防范举措,在城乡规划、国土利用、重大工程设施建设时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3)提升地震应急能力。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坚持底线思维,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加强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体系,规范建设地震避难场所,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预案,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不断提升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4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震级大小、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发生在我市境内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发生在我市境内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发生在我市境内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发生在我市境内3.0~4.0级地震,以及在我市人口密集区或特定地区(水库区等)发生2.5~3.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本预案的规定。

4.2  地震应急响应

对应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四个级别地震事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别为Ⅳ级、III级、Ⅱ级、I级。

4.2.1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

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值守,保持与震区信息联通,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震区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

4.2.2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

市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在震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联合震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震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3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

市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市指挥部、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4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市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市指挥部、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可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负责建立完善地震监测系统,加强日常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分析研判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宏观异常现象并及时报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5.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震速报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

(1)我市境内发生2.5级以上且震感强烈的地震;

(2)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

(3)我市邻区发生4.0级以上,波及我市影响较大的地震。

5.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基层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震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紧急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将汇总的灾情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震区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灾情、震情等信息时,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了解、收集和掌握各自系统受灾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并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办或市台办等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处置与救援

6.1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时,震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村(社区)要及时掌握和报送灾情,发动基层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及时部署震区县(市、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系统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结合各自职责,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做好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

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资规局、市交通运输局、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电信、移动、联通金华分公司等单位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做好灾情巡航侦察和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6.2  应急救援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召开工作会议,了解灾情形式,分析研判事态,评估震情灾情,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灾情通报后,按照各自预案和市指挥部要求,结合职责迅速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1)搜救人员:有序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搜救被压埋人员和失联人员,发动基层应急队伍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调集救援物资和装备,搜索、营救、转移被困人员。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指挥地震救援行动,合理划分责任区,科学部署救援力量,科学实施救援,最大限度挽救群众生命。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全力救治伤员,做好伤员及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救治受伤人员,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重点保障重灾区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放或搭建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衣被、帐篷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码头、桥梁、隧道、通航建筑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需求。

(5)强化现场监测: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强震台站,配合省地震局做好实时跟踪地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工作。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及相关建筑物的安全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对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加强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和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7)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重要部位的警戒防范,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合理组织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特长和优势,统一协调、有序管理抗震救援志愿者队伍。指挥部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志愿活动。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9)加强外事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处理境外救援力量援助、境外救援物资接收管理等工作,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相关工作。

(10)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市、县(市、区)指挥部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客观、依法的原则,向社会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监管分析和舆情应对引导,防止网络谣言、谣传滋生扩散。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行为。

(11)开展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等调查,组织专家进行灾害损失评估。

6.3  应急结束

在地震抢险救援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会商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6.4  后期处置

6.4.1  善后

震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当地群众提供心理及其他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当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6.4.2  调查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应急过程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补齐短板。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灾后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编制或指导灾区编制。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指挥平台保障

加强地震应急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依托金华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立上下贯通、功能完备、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实现震后快速响应,为抗震救灾的科学决策、快速评估、趋势判断、指挥统筹提供技术支撑。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实时更新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结果,有效提高地震应急指挥效能。

8.2  队伍保障

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金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红十字救援、航空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或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质设备的生产供应。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

8.4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金华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讯设备,确保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广电总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做好电力系统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市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铁路金华车务段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应急管理、地震等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级较小,人们能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发生后,震区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收集震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震情信息,并加强震情跟踪。

(2)当有感地震震级大于3.0级时,震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Ⅳ级响应要求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

(3)当有感地震震级小于3.0级时,震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关注后续震情发展情况,了解掌握当地民情、社情和舆情,有针对性开展应对工作,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尽快消除社会影响。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是特殊情况下形成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当出现地震传言时,市人民政府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分析成因和背景;

(2)根据省地震局的震情趋势意见,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发布信息澄清事实,解除群众疑虑,加强正面引导;

(3)必要时,请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当地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同开展调查,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3  临震预报应急

在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市、县(市、区)指挥部根据预报的震级、时间、地点及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部署临震应急工作。

(1)预报为较大以上地震事件(≥4.0级)时,指挥部办公室、监测、宣传、治安等专项工作组和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地震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等避震避险措施。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预报期内如果地震发生,根据震情和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程序。

(3)临震预报如果解除,市、县(市、区)指挥部临震预报应急响应结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安抚工作。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或包含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电站、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订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并报所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2  预案演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制订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0.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附  则

11.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实施的《金华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附1.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

附2. 地震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3. 临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4. 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5. 地震传言处置流程图

附1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

附件图-1.png

附2

地震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图-2.png


附3

临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图-3.png


附4

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图-4.png


附5

地震传言处置流程图

附件图-5.png


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分析

2  矿山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2.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2.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2.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应急指挥部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3.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3.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3.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4  成员单位职责

3.5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3.7  县(市、区)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3.1  Ⅳ级应急响应

5.3.2  Ⅲ级应急响应

5.3.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6  信息发布

5.7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规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稳定及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和《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协同作战。实行按矿山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对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1.5  风险分析

金华市矿山主要为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及少量的尾矿库,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主要存在容器爆炸、冒顶片帮、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爆破、机械伤害、水灾、提升运输伤害、中毒窒息以及尾矿库溃坝、泄漏等风险。

2  矿山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根据事故应急管理需要,出现相应级别情形时,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

2.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的。

2.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的。

2.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负责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金华军分区、武警金华支队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1  市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以上,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矿山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3.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发布矿山事故新闻信息。

(4)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请求有关支援事项。

(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组织发布矿山事故预警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领导做好矿山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指导事发地应急部门对遭受矿山事故灾害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做好抢险物资的组织生产,配合市商务局做好物资调剂。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资规局: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商请,协调部队和组织民兵参与应急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5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下列应急救援专业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驻金部队参与救援。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急救中心或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等工作。

(4)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担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5)物资供应组:由市商务局担任组长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监测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媒体接待、宣传报道、事故和救援新闻发布和舆情调控引导。做好矿山事故灾情预警宣传。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7  县(市、区)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矿山企业应制定完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风险;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重点事故风险区域和关键矿山生产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2  预警行动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信息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可能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发布矿山事故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并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金企业和市属企业在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报告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现场进行研判是否存在次生、衍生灾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和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环保、卫计、消防等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指派相邻县(市、区)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金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指派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4)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视情开通市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连接;

(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3.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时,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

(2)立即开通市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的连接;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4)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衍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协调市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6)慰问伤员和受害者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进展及救援信息。

5.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3)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6)特殊险情的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或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6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力争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

5.7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矿山事故,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下发有关单位。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由市经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征集调用。市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按时到位。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按时调拨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健全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定期训练,并开展实战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在救援队伍训练和演练经费上给予一定补助。

7.4  资金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督促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与周边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12月2日发布的《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现状及风险分析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1.1  应急指挥部

3.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4.1  现场指挥部

3.4.2  应急工作组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5.1  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3.5.2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3.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3.7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警级别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共享

5.1.1  事故信息报告

5.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5.1.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级别

5.3.2  响应升级

5.3.3  社会动员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指挥协调

5.4.2  处置措施

5.4.3  现场处置要点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6  群众安全防护

5.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5.8  信息发布

5.9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社会救助

6.1.2  保险赔偿

6.2  调查评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规范我市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预防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周边市发生对我市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油气传输管道事故、燃气突发事件、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等适用其专项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3)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1.5  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目前,金华市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1家,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23家(主要分布在婺城区、兰溪市、东阳市、武义县和金华开发区)。经营企业796家,其中带储存经营107家,油库3家(古方油库、义乌油库、兰溪油库),加油站329家。另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类企业3518家,主要为化妆品行业(涉及乙醇、乙酸乙酯等)、五金产业、饰品制造和家具行业企业(涉及油漆喷涂工艺等)。氟化工生产涉及的氟化、氯化工艺属于重点危险工艺,存在超温超压爆炸风险。该产业涉及的氟化氢、氢氟酸、浓硫酸、氯气等高毒、强腐蚀化学品泄漏,是我市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重要因素。此外,涂料类、医药化工类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广泛使用、储存各类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也是我市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风险的因素。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出现相应级别情形时启动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金华军分区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3.1.1  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3.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各类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对应急救援行动做出决策;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驻金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负责发布事故新闻信息;

(5)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请求有关支援事项;

(6)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7)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

3.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3.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

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有关重点抢险物资和装备。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做好市本级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指导相关县(市、区)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和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以及道路站场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救援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管辖区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船只进入,配合开展水上人员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最新气象资料;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评估。

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铁路站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运输保障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4.1  现场指挥部

本市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任命,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3.4.2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担任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属地人民政府或事发单位等为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及时控制危险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洗消、侦检和现场抢险作业。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市经信局担任组长单位,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保障等。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监测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6)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7) 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5.1  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化学工程、化工机械、电气工程、安全工程、消防工程、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或相应安全执业资格。

3.5.2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检测、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7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利用危险化学品大数据平台和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有毒可燃气体等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单,督促企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制定风险管控方案。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2)黄色等级(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迅速扩大。

4.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在相应渠道发布。同时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1)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2)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予以发布。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特殊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各县(市、区)按照规定执行。

4.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共享

5.1.1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联动力量原则上需在20分钟之内完成集结。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5.1.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公安、生态环境、卫健、应急管理、消防和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划定影响范围疏散转移周边群众,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现场指挥部的沟通,通过指挥系统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有关专家和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指派相邻县(市、区)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金部队以及指派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4)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视情开通省、市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连接;

(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

(2)立即开通事故现场指挥系统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中心连接;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4)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协调市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6)慰问伤员和受害者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进展及救援信息。

5.3.2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各县(市、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指挥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专业救援”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1.1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有关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和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5)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6)综合协调、指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7)必要时协调驻金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应急增援;

(8)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2  事发地县(市、区)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3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决策和建议;

(3)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2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技术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警戒疏散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应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4)现场监测: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物资供应组和属地政府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5.4.3  现场处置要点

5.4.3.1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警戒疏导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订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订灭火方案。制订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4.3.2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危险源控制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6)如果发生化学爆炸事故的,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7)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8)制订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5.4.3.3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警戒疏导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环境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应急工作组实施救援方案,危险源控制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5.4.3.4  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范围宜大不宜小。警戒疏散组尽快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调集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现场。

(4)调集所需的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7)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5.6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力争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

5.9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1.1  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1.2  保险赔偿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企业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1)根据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级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各县(市、区)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2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队伍,建立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7.4  资金保障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市、区)分级负担。

7.5  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监督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区域,当地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7.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应急指挥部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与周边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12月2日发布的《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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