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3-16515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2023-09-07 18:15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图解版)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明确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要求“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是缺乏明确组织实施流程的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出台《金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组织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规范和明确,促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深刻剖析火灾原因、教训和工作责任,并提出整改的相关建议,有效提升了火灾防控水平。有必要出台《规定》,强化原因的剖析、措施的研究、整改的落实、机制的固化。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浙江省消防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9个部分,分别为调查范围、实施主体、调查组的成立、调查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调查期限、调查报告要求、后续处理及整改评估和附则。

(一)调查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治安、刑事案件,军事设施、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火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二)实施主体。市、县两级政府是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可视情提级调查。

(三)调查组的成立。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程序、组成部门以及组长、成员等方面要求。调查组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应急、公安、消防、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视情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参与调查。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长一般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调查组成员有专业和回避方面要求。

(四)调查组职责任务。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以及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职责任务。调查组各工作小组按照分工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受邀参与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可根据事故性质提前介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

(五)工作纪律。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组成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六)调查期限。明确事故调查期限方面要求,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最长可延长60日。

(七)调查报告要求。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格式及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调查报告的期限。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八)后续处理及整改评估。明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及单位要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开展责任追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等具体要求。为强化举一反三整改措施落实和火灾暴露问题整改,明确评估组成立、评估内容等要求。评估后,对整改不力的应进行督办,对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九)附则。明确规定施行时间。

四、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读人:刘 琪

联系方式:0579-821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