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4-1222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20
文 号: 金政发〔2024〕11号 统一编号: ZJGC00-2024-0003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2024-03-22 16:36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解读(图解版) 政策解读(文字版)

关于征求《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武义县、磐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2024年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主要内容

(一)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

三、有关解释

(一)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释人:王冬雅

联系电话:0579-8246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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