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4-12313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日期:2024-09-30 10:28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通知》(金政办发〔2024〕36号)(以下简称《通知》)于近日发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明确到2025年,全省普遍建立城乡一体的政策性长护险,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2024年省政府将推进长护险扩面纳入了民生实事事项,我市目标参保任务数为300万人,根据省民生实事任务要求,需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

2.《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

3.《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 2024 年工作方案》(浙医保办发〔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体原则、参保缴费、待遇保障、基金管理、评估管理、服务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八方面内容。总体原则,主要明确了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原则以及长护险制度运行相关部门职责;参保缴费,主要明确了长护险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待遇保障,主要明确了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基金管理,主要明确了长护险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风险管理和义乌市政策衔接相关规定;评估管理,主要明确了失能评估申请条件、评估标准和评估实施相关内容;服务管理,主要明确了经办管理和机构管理原则;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长护险监督管理相关内容;附则,主要明确了实施范围和试行时间。

四、重点内容解读

1.参保缴费方面。根据省指导意见,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护险。长护险保费按自然年度筹集,以用人单位、个人以及财政共同分担为主。起步阶段暂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护险保费,在职职工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分担(各45元),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同比例分担(各45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护险保费由个人和财政参照1:2的比例分担,其中城乡居民个人承担30元,财政补助60元。基本医保政府资助参保对象,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2.待遇保障方面。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费等费用。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方式,按照省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采用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模式,并实行差别化待遇标准,居家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为60元/小时,每人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其中基金支付80%;机构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不超过80元/床日,其中基金支付70%。

3.基金管理方面。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各地按规定上解至金华市长护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建立长护险风险金,按照长护险保费的10%从长护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筹集额度累计不低于全市6个月基金可支付能力。因义乌为长护险省级试点,部分待遇较高,为保证制度平稳运行,市级统筹前义乌已享受待遇人员按照义乌原待遇执行,待遇差由义乌长护险基金历年结余列支。

五、适用范围

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

六、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张文剑。

政策咨询电话:0579-8347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