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明确《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ZJGC77-2025-0001
金消办〔2025〕26号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为规范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金华市地方性法规《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将《规定》中第十一条涉及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二、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第八条规定设置逃生警报装置”的较轻违法情形是指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2年内第一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且自消防救援机构复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情形是指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且不属于较轻违法情形的。严重违法情形是指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且不属于较轻违法情形的。
三、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设立租赁信息牌或者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以及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较轻违法情形是指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且已在租赁厂房醒目位置设立租赁信息牌,但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者缺少1项的。严重违法情形是指出租人未在租赁厂房醒目位置设立租赁信息牌或者承租人未在租赁信息牌公示信息的。其他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四、全市消防救援机构行使《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现对《规定》中第十一条涉及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期限进行明确,“未按照《规定》第八条规定设置逃生警报装置”的责令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30日,“未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设立租赁信息牌或者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责令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10日。各地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五、本文件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14日
文件字号 | 成文日期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信息有效性 |
金消办〔2025〕26号 | 2025年3月14日 | ZJGC77-2025-0001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