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25-00621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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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现就《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历史建筑是城乡历史风貌特色的生动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历史文化资源。我市历史建筑数量较多,保护资金不足、维修程序不规范、活化利用率不高、利用形式单一等问题突出,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政府规章以进一步明确保护职责、细化管理制度,优化利用政策,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7月19日发布(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实施以来,通过明确保护责任、规范修缮程序、鼓励活化利用等举措,有效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但随着当前对历史文化空间保护需求的增长,部分条款在责任分配与实施效能方面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市结合实际对《办法》进行修改,出台《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二、修改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等文件。
3.其他地方立法成果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及定义、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社会参与等内容;第二章保护名录,主要对历史建筑认定的条件与公布程序、保护名录的内容及其调整与撤销等作了相应规定;第三章保护措施,主要对保护类别、分类保护要求、分类保护规范、保护标志、保护图则、保护责任人及其责任和权利、修缮审批、建设管控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合理利用,主要对利用原则、利用方式、利用形式、构件捐赠、宅基地置换、征收处置、人才队伍建设、数字化建设、文旅融合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等内容;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专业术语解释和生效时间。
四、重要内容解读
1.历史建筑的认定和撤销。关于历史建筑和文物普查登录点边界的问题,《办法》规定允许将文物普查登录点列入历史建筑调查认定范围。第十三条对于历史建筑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到严重损毁、灭失,保护名录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2.保护资金的落实。明确历史建筑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实施修缮、维修和改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实施日常保养效果良好,经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评估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补贴。
3.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及完好程度等情况分成三个保护类别,一类历史建筑等级最高,实施整体保护;二类和三类历史建筑实施价值要素保护。每类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相应的保护措施有一定差别。
4.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力求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最大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引入相关企业通过收购、产权置换、委托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通过转让、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历史建筑多种鼓励性利用用途;对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也为保护责任人提供了解决方案。
五、修改情况说明
1.原《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删除“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第四项“出租、转让历史建筑时,告知承租人、受让人相应的保护责任”予以删除。
理由:报告与告知之职责超出了上级法律所赋予保护责任人的维护及修缮义务范畴,故将对保护责任人所增加的职责予以删除。
2.原《办法》第二十一条增加第四款:“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原因:《办法》未明确阐述上位法所规定的政府兜底保护责任,因此补充政府兜底责任对于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六、适用范围
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郑群安;
联系方式:0579-82303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