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

办公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 (夏令时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9-82467981、82469041、82469841

传真:0579-82469841

邮箱:sgkb@jinhua.gov.cn(不作为依申请公开接收渠道,仅作为咨询使用)

信息公开申请网址:http://www.jinhua.gov.cn/col/col1229160366/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金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部署,结合实际调整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内容可以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hua.gov.cn)点击“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一)公开内容。

1.市政府领导及分工;

2.市政府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市政府工作规则;

3.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4.市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主要内容、重点工作、人事任免等;

5.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统计信息等;

6.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信息;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hua.gov.cn)、“金华发布”等平台。

2.《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报》纸质版、电子版(网址:https://www.jinhua.gov.cn/col/col1229160879/index.html)。

3.现场查阅点:

(1)政务公开专区。位于金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金华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58号;联系电话:0579-82469542;办公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工作日,9:00-12:00,13:00-17:00;5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2)金华市档案馆。办公地址: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746号;联系电话:0579-82192266;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法定工作日)。

(3)金华市图书馆(严济慈图书馆)。办公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288号;联系电话:0579-82069176或82385639;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夏令时14:00-17:30,法定工作日)。

4.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市政府及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信息,除区分处理外,不承担对政府信息的加工、分析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等党务信息的公开,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政府机构及职能”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也可致电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咨询确定被申请机关(电话:0579-82467981、82469041)。

需要说明的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的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材料,因市级层面审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未保存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非实施主体也非批复机关,故市政府办公室只负责公开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参与制作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或一书三(四)方案〕、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图,以及基于便民原则公开省政府作出的批复。其余资料请申请人直接向信息制作机关,即作为申报主体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

(二)受理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指定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答复,具体承办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金华市政务公开专区(位于金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具体地址详见前述现场查阅点)现场设置有依申请公开二维码,申请人可以扫描二维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联系电话:0579-82469041、82469841。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主页“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jinhua.gov.cn/col/col1229160366/index.html)在线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市政府办公室。

寄送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邮编:321017。

联系电话:0579-82469041、82469841。

备注: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现场申请点获取,或自行复制,或从市政府门户网站本指南底部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五)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间的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未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处理程序和时限。

1.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市政府办公室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市政府办公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信息公开申请,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处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七)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申请人认为市政府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来电反映(电话:0579-82496019),我们将认真处理;也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投诉举报(电话:0571-87057277)。

申请人认为市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