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11330700MB15932668/2026-1010595687
医保
无特定对象
规范,标准,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医保发〔2026〕14号
2026-06-23
ZJGC73-2026-0003
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结合省局相关要求,形成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附件1-10)。调整完善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1、12)。侵入式脑机接口置入费等脑机接口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附件13)。
二、政策衔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号)涉及生育服务包相关项目,按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附件14)。
三、执行要求。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卫生机构)按规定执行,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四、保障措施。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服务量和费用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业务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立项指南落地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1.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2.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3.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4.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5.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6.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7.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8.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9.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10.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11.部分删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2.部分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3.新增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表
14.生育服务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变更表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8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