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指导意见》于2026年3月23日至3月31日期间在金华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http://nyncj.jinhua.gov.cn)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结果予以反馈。
经过7天的公示期,截至2026年3月31日,共收到1份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汇总如下:
序号 | 意见人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张某杨 | 1.建议在第八条或第十条“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联办工作机制”中增加:“对已完成村级民主决策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建房申请,乡镇(街道)审批部门应当场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并自动进入下一审批环节。”此举可防止基层滥用审核权,确保“村民自治”成果不被截留。 | 不采纳 | 1.与“四到场”监管、质量安全管控要求冲突。农房审批必须落实批前、批中、批后监管,涉及选址安全、施工质量、风貌管控等底线要求。“自动同意” 会跳过必要审查与现场核验,直接放弃监管关口,带来严重安全与合规隐患。2.违反土地管理与规划审批法定程序,合法性存疑。宅基地审批涉及用地指标、规划许可、地质安全、耕地保护、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多项法定审查事项,均有明确法定办理时限与审查要求。“逾期视为同意” 属于行政承诺简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等刚性规定,易引发行政违法、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3.村级民主决策仅为建房资格、宅基地分配、选址意向的村内程序,不代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管控、安全要求、面积标准。乡镇审批是法定履职,必须依法把关,不能以村内程序替代政府法定审查,否则会导致大量违规建房、占耕建房、安全隐患建房 “被自动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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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议在第十条中补充:“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同意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同意的,必须出具载明具体理由、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出具书面文书的,申请人可视为申请已被受理。”明确书面回复义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能倒逼基层“事事有回音”。 | 不采纳 | 1.宅基地审批属村级分配、乡镇审核的管理事项,并非完全行政许可,无上位法依据强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申请需经村级初审、民主决策前置,乡镇仅审核上报件,强制逐件书面说理、告知救济途径,大幅加重基层负担,与优化服务导向相悖。3. “未出具书面视为受理” 存在法律风险,易导致不合规申请违规推进,引发违法用地、安全隐患与信访复议。现有告知、公示机制已能保障群众知情权,无需增设该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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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议在第十六条或第三条“规划先行”中增加:“对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因房屋倒塌、被鉴定为D级危房等原因导致无房居住或居住条件极差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应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审批、容缺办理,切实保障基本居住安全。”“解危”是最大民生,政策需体现对“没房住”急难愁盼的兜底。 | 不采纳 | 1.文件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七条已明确对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优先保障用地、优先审批、优先改造,现有政策已全覆盖,无需重复增设。2.宅基地审批涉及规划、用地、安全、耕地保护等刚性底线,容缺办理易跳过法定审查环节,引发安全隐患、违规建房、信访复议等风险。3.“绿色通道” 可通过流程优化、联审联办、帮办代办实现,不必以突破法定程序为代价,既保障民生安全,又坚守合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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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议在第十七条“压实属地责任”中增加:“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政策要求的建房申请,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拖延审批,或在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只有让不作为者担责,才能确保好政策不走样。 | 不采纳 | 1.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中央、省文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用地、确权,乡镇负责具体审批。建议中 “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未明确主体,若写入本条,易被误解为农业农村局直接干预乡镇审批权,越权行使监督追责权,违背 “部门各负其责、乡镇主责审批” 的法定分工。 2. 对于“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属于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单独新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