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登二


 
  

裁判文书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磐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道城隍庙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云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献根,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义乌市香山小区19幢601室。
  委托代理人:丁宁,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超,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云凯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献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04年11月23日经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2004)金裁经字第025号裁决,由于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2月10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4月1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令我院执行。我院于同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献根以金华仲裁委员会(2004)金裁经字第025号裁决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请求本案不予执行,并提供了部分证据。本院于2005年6月22日依法举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云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林华、被执行人陈献根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宁、杨超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被执行人陈献根虽然主张金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法,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租赁协议合法有效,首先作为企业法人的云凯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容置疑的。至于在签订合同时租赁物的产权人不是云凯公司,但合同签订后已取得了租赁物的产权,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次是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再次就是租赁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1、本案被执行人陈献根认为云凯公司在未取得租赁物的房屋所有权证情况下出租房屋违反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该《管理办法》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该规章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得出租”的强制性规定。2、《建筑法》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不得交付使用”,但在验收前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不违法,至于能否交付使用,只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三、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未经竣工验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签订后由于竣工验收等工作未如期完成,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协议,但承租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现在承租人又以当初租用物未经验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是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上,金华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被执行人陈献根要求不予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献根不予执行金华仲裁委员会(2004)金裁经字第025号裁决书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卢 亮
                                   审 判 员 胡青春
                                   审 判 员 陆香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