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后感
因仲裁员在审案期间私自会见了一次被审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并接受其宴请即被受聘的仲裁委员会除名, 并受全国通报,且规定全国其他仲裁委员会如有聘任该人为仲裁员的,同样“应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用”。看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这一通报,编者脑子里一下子就冒出两个疑问:一是这至于吗?二是这值得吗?第一个问题是针对该仲裁委员会的,这样做是否有点小题大作了?但冷静下来仔细一想,还是想通了。这可不是小事,人家就是抓得好、抓得准、抓得及时。试想,我们仲裁要在社会上立足,要在审案中发展,靠的是什么?还不就靠公正二字吗?而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在审理期间,竟然去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并接受其宴请,不管你在会见或宴请中有否透露过仲裁庭内部的信息或你自己个人的观点,但你私自会见并接受其宴请的行为本身就让另一方当事人对你丧失了你审案公正的信任和信心,传到社会, 必然引起民众对仲裁委员会审案公正的怀疑和不信任,这样,以审案为第一要务的仲裁委员会还能在社会上立得住脚吗?所以,人家天津仲裁委员会就是政治敏感性强,敢于抓住苗头性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就是站得高看得远,值得我们学习。第二个问题当然是针对仲裁员个人的,人们不禁要问:你私自去会见的目的是什么?是想要捞取个人的什么好处吗?可通报中并未说该仲裁员在私自会见中收了什么礼,更未说受了多少贿,而仅仅是接受了一次宴请,但结果是被受聘的仲裁委员会除名了,还落了个全国通报,估计这也是该仲裁员始料不及的,故编者有此叹谓:这值得吗?相信谁都会说不值得,但事情却就这样确确实实地发生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每个仲裁员的深思。应该说,每个受聘的仲裁员都是由所聘的仲裁委员会严格按仲裁法的规定选聘的,都具有相当的资历,但鉴于仲裁员队伍的松散性和非集约化管理的特点,仲裁员受聘后个人的自律尤显得重要和迫切。又鉴于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大都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选定,这是仲裁的优势和特点,但被选的仲裁员千万要记住,自己只是被一方选中的仲裁员,而非其委托的代理人,人家选你当然是对你的信任,但自己的中立立场千万不能丢弃。通报中被除名的仲裁员就是他私自会见并接受其宴请的一方当事人选定参加审案的,他的私自会见并接受其宴请是否也有这方面的因素呢,这就很值得我们每个被当事人选定参加审案的仲裁员的深思和警惕。总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这期通报给我们仲裁委员会和每个仲裁员都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请大家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有益的启示和教训。本会也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通报要求开展一次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仲裁操守、仲裁纪律的自查、调查活动。请各仲裁员做好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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