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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工商业联合会,本市各非公有制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 保障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现就贯彻落实国法〔2005〕3号《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合同文本。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与外界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几乎所有的民商事纠纷均可纳入仲裁解决的渠道,但前提是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为此,各法制机构、工商业联合会及金华仲裁委办公室要积极帮助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对民商事合同文本进行一次清理,并依法加以规范;对此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发生纠纷后,要积极引导它们订立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积极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各工商业联合会要积极推荐我市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与仲裁工作,符合仲裁员条件的,由金华仲裁委依法聘任。
三、各法制机构、工商业联合会和金华仲裁委办公室要根据国法〔2005〕3号文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市工商联和金华仲裁委员会拟于今年下半年联合举办一次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人员参加的仲裁法知识培训班,请本市各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加。
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金华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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