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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影响民工工资发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圆满解决 余 永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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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4日,申请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等事由,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款等款项348万余元。本会依法受理后即进行各项开庭准备工作,并依申请人的申请经法院裁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帐户进行保全冻结。2005年1月7日,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称:因其在施工中垫资数额巨大,临近年关,影响一大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领不到钱的民工纷纷表示要到市政府上访,要求尽快解决。而被申请人也因帐户被冻结,资金周转困难,表示愿意尽早解决纠纷。仲裁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它的特殊性,决定以最快速度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初步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主要事实比较清楚,但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还有近半个月才届满,这属于仲裁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否则将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的后果。为了既能尽快审结,又要保证程序公正,按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精神,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开庭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9日(星期天)安排本案的开庭审理。开庭时,仲裁庭说明原由,讲明案件举证期限未满,再次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时间提供证据,是否同意今天提前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态没有异议,亦无新的证据需要时间提供。对此由仲裁庭记录在案,从而顺利地解决了提前审理本案的程序问题。 200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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