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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来,全国仲裁界的同志们与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仲裁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共同纪念仲裁法颁布10周年。这是全国仲裁界的共同心愿。回顾仲裁法颁布10年来的历程,全国仲裁界的同志们经过艰苦奋斗,战胜了无数困难,取得了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辉煌成就,出色地完成了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制度生成阶段的任务,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前进的道路上还会有许多困难和坎坷,面临的任务还非常艰巨。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尽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客观地讲,仍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在纪念仲裁法颁布10周年之际,虽然我们有一百个理由感到自豪,但没有一个理由可以骄傲。仲裁法颁布10周年的活动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发展仲裁事业是实施仲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仲裁事业的发展,要服从并服务于仲裁法的立法宗旨,服从并服务于仲裁法的有效实施,这是仲裁工作的大局。与仲裁法实施的需要相比,现在取得的成绩还是微不足道的;与市场经济的需要相比,目前的作用还是初步的。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即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落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和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即仲裁工作的作用与市场经济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都将长期存在。目前,就全国范围来讲,应当说还比较突出,还没有哪个地方、哪个仲裁机构较好地解决上述矛盾,更谈不上根本解决了。这需要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
一、关于仲裁发展工作
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实现较快速度的发展,仲裁机构之间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日益突出,仲裁工作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愈来愈明显,持续发展机制还没有最终形成。全国仲裁发展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全国仲裁工作的持续、协调、均衡发展。对一项新兴的事业来说,没有发展速度是不行的,但光抓发展速度也是不能满足全面发展需要的。
全国仲裁工作经过近10年的探索, 方向、路子和步子、发展战略和长远奋斗目标已经确定,仲裁发展工作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就需要研究采取新的发展机制。
第一,关于发展工作机制。 仲裁法颁布10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基本上是单兵作战、各自为战的模式,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仲裁工作效益不高,大家普遍感到很累。 这种单打独斗的工作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应当逐步代之以集团作战工作方式,从工作机制上解决提高发展资源效率的问题。本次发展工作座谈会提出开展区域仲裁发展工作,就是为了促进均衡发展采取的措施。同时也是考虑到区域仲裁机构共同点多于不同点,容易实现集约化。因此,这也是采取新的发展工作机制的探索。从现在考虑,集约化发展机制代表着仲裁工作发展的方向,反映了我国仲裁工作体制的内在要求。区域仲裁发展工作着手探索,比较简便易行,今后还要积极研究其他更多更好的方式。
本次会议确定的开展区域仲裁发展工作,也是一些机构领导同志建议和部分仲裁机构实践的结果。如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仲裁委员会主动发挥作用,团结东北仲裁机构共同研究振兴东北仲裁工作。 深圳、广州、柳州仲裁委员会会同本区域机构对涉及仲裁工作的重要事宜进行研究,效果都不错。各区域仲裁机构在研究发展工作时,既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制定自己的发展规划,又要考虑到区域仲裁发展的需要和资源整合的可能,共同研究制定联合作战的各项部署,互相带动,共同进步。适当的时候,也可以搞一些区域仲裁工作的合作,优势互补,通过区域内先行实现均衡发展,然后逐步实现区域间的均衡发展,最终实现全国仲裁工作的均衡发展。
同时,对直辖市、省会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发展工作,我们也正在配合部分仲裁机构进行研究。
第二,关干发展组织机制。仲裁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同时又具有自身内在的规律性。在一定时间内,仲裁发展工作由行政机关作必要的引导,对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发展道路是必要的。 目前,我国仲裁事业总体上已经迈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已经开始具备仲裁机构自主开拓前进的能力。因此,应当逐步地把促进仲裁发展的组织工作更多地交由仲裁机构自己去承担,最终走向仲裁机构自主推进全国仲裁工作,这也是我国初始的仲裁工作不断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要是做好贯彻实施仲裁法的其他工作,为仲裁事业顺利发展创造条件。本次会议提出开展区域仲裁发展工作,并将发展工作交由仲裁机构自主研究,自行组织,并商请部分仲裁界的同志为开展本区域仲裁发展工作多做一些协调性服务性的工作,提供一些必要的支持,这是一个尝试。 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事情要能够自己办好。希望各区域仲裁机构的同志,团结一心,协调一致,群策群力,共同做好本区域仲裁发展工作。需要指出的是,仲裁机构自主开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进行,不能脱离党和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现行各项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政府机关应当支持仲裁机构自主开展工作,继续做好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关于“推行”机制。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长沙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关于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和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在仲裁事业发展初期,政府推动是仲裁事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争取政府支持是做好推行仲裁工作的重要方式。应当说,无论是现在还是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政府对仲裁法的实施责无旁贷,对仲裁事业的支持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过于依赖政府的支持或仅靠政府的支持,也容易产生仲裁工作难以融人市场经济获取发展源泉的弊端。因此,就需要认真研究其他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方法。 我们考虑,当前,在继续争取政府支持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加强与市场经济行业组织密切联系与合作,依法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职能衔接的办法,作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措施。在“上海会议”期间我们曾讲过,虽然我国不实行行业仲裁制度,但要积极开展行业仲裁工作,其中就包括这项工作。近年来,全国不少仲裁机构,如贸仲、上海、沈阳等仲裁委通过积极实践,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推行工作更加深入,仲裁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如果我们把争取政府支持推行与团结市场经济组织合作推行这两手都抓起来,发展仲裁事业的这个根本就会更加坚实,仲裁工作就会更快更好地融人市场经济。做好这项工作要解放思想,无论采取何种合作方式,只要把仲裁法律制度送进市场主体的千家万户,就是贯彻实施了仲裁法。
第四、关于“融入”机制。融人市场经济是“长沙会议”精神的又一重要内容,是发展我国仲裁事业的关键所在。当前,仲裁工作融人市场经济的水平还不高,反映在受理的案件中,市场经济生产经营流通领域的主要纠纷所占比例还较低, 与最终用户间的纠纷占有相当的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仲裁作用的发挥。“融人”工作的内容很丰富,几年来许多仲裁机构已经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这项工作之所以关键,因为它是仲裁事业发展的生命所在。希望全国仲裁机构都能重视此项工作,争取尽快取得突破。
市场经济的专家参加仲裁工作,对于提高仲裁案件的专业性、灵活性,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对仲裁工作融人市场经济,贴近市场主体,具有积极的作用。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我国实行机构仲裁和仲裁员名册制,由仲裁机构自行选聘仲裁员。但我们是不是可以研究一下,在仲裁员的产生上,采取更加民主的方法,更加公开、透明的方法,与市场经济组织合作,把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和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公示给各行各业的市场主体,由他们在市场经济的专家中,把他们认为最公道、最信任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人选直接选荐出来,由仲裁机构依法聘任。这样,仲裁员的产生是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结果,仲裁机构与市场经济就能融合得更加紧密。这种由市场经济行业组织参加、市场主体参与推行的做法,本身就是推行,结果即是融入。当然,这项工作要精心组织、循序渐进,可以在比较具备条件的行业领域试着先搞一部分。同时,对企业家担任仲裁员,要放手让他们参加仲裁和调解工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保证公正性的各项措施。市场经济的专家包括企业家担任仲裁员未必不公正,只要安排周密,利大于弊。
此外,提高“三率”的工作还要抓紧。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对提高“三率”的认识比较一致,普遍比较重视,“三率”的水平普遍较高,已经成为仲裁方式的突出特色。这项工作关系到我们能不能以鲜明优势,尽快融人市场经济,迅速被广大市场主体所接受。希望全国仲裁机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认真研究解决好如何继续保持较高的“三率”水准的问题。当前,要特别注意研究提高“三率”的机制保障问题,使“三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
二、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当前,研究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民商事纠纷的工作,是仲裁工作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的新举措。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充分发挥仲裁的服务作用,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仲裁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原本就属于仲裁的范围。 但是,为了切实解决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问题,我们与全国工商联反复研究后认为,还是搞一个文件为宜。 这个文件,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吸收了几年来仲裁发展的经验,在仲裁机构与工商联组织合作、调解机制与仲裁机制的结合、经济专业仲裁员的产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更多的是倡导性的。考虑到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涉及面较宽,有些安排具有尝试性,有的还需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同时做好这项工作又非常重要,因此我们把这项工作的研究作为本次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重要内容,并和全国工商联商定,将文件征求意见稿提交全国仲裁机构研究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确定。需要说明的是,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仲裁服务的工作不必等待文件下发,但属于文件提出的组织合作、机制结合等方面的安排,建议各仲裁机构告所在地工商联组织向全国工商联报告后再着手。
三、关于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
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仲裁事业快速发展,仲裁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制度不够健全,仲裁服务不规范,硬件、软件建设水平低。个别仲裁机构长时间不开主任会议、委员会会议,没有集体领导,个人说了算。有些群众反映有的仲裁机构就像个体户。这种“作坊”式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认真解决规范化建设的问题,已经成为仲裁事业协调、全面发展和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宽,也比较复杂,我们考虑先在部分设区市的仲裁机构进行试点。试点单位应当具备一定基础、仲裁机构有意愿、所在城市政府也支持的。争取搞出一批软件硬件设施兼备、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俱佳的仲裁机构,向社会向仲裁界推介。
四、关于依法做好换届工作
今年三月“上海会议”期间,我们根据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需要,提出了暂时中止换届的意见。半年来,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完成了换届准备工作,等待履行换届手续。还有一些仲裁机构已过换届期限,尚未开展换届工作。为了保障仲裁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根据目前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进程,我们意见,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用三个月的时间办理换届手续,希望到届的仲裁机构抓紧换届工作。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指出,要尽量减少行政色彩,很有针对性。 这问题在换届工作中反映得比较突出,主要是对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确定的仲裁机构换届工作的程序,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能够严格遵守。
仲裁机构的换届工作,是保障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为了依法做好仲裁机构换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在这里就换届工作的有关事宜再作重申:1.仲裁机构的换届工作,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负责组织。 2.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提名,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提出。3.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包括仲裁委员会领导),应当商有关部门、商会,尽量争取协商一致。如不一致,仍可提请所在的市政府聘任时考虑。4.有关市政府在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人选范围内决定是否聘任,对市政府不予聘任的,仲裁委员会应另行研究提名人选。如果有关市政府认为另有更适合担任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交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后履行报聘程序。5.仲裁机构换届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文件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市政府及其委托部门依法进行的考核和监督。
以上重申的内容,是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的应有之义。 仲裁机构虽然是使用国有资产通过财政拨款方式组建的,但与国家机关、国有或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是有区别的,不能搞成或变相搞成任命制,更不能采取规避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的做法,否则就违反了仲裁法的基本精神。请各仲裁机构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确定的仲裁机构换届工作程序向所在的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讲清,同时在报送换届复核时,应附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确定程序的相关材料,包括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换届工作方案和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提名的决定。
换届工作要牢牢把握仲裁事业发展的方向,认真、妥善地解决换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换届工作及与换届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宜,属于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没有作出具体确定的,应及时提请研究,各地不宜自行决定。目前,有的地方对未到任期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调整方式进行更换,无论是仲裁法还是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至于进行缺员增补具体程序,也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仲裁界的团结
仲裁法颁布10年来,全国仲裁界、各仲裁机构在为共同的理想、共同的事业并肩奋斗的过程中,凝聚了深厚的友谊。共同的志向,是我国仲裁工作体制的精神纽带,是充分发挥这个体制优势的根本所在。特别是在这次仲裁法颁布10周年的活动中,全国仲裁机构同心协力,通力配合,靠自己的力量在北京、西安两地隆重举行了各项纪念宣传活动,充分展现了团结一心的精神。许多仲裁机构勇敢地承担起艰苦繁重的组织工作,不少仲裁机构主动提出多做贡献,部分仲裁机构尽管有困难,但都积极参加活动。特别是看到听到一些条件极为艰苦的仲裁机构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里,尽其所能做出奉献时,令人为之动容。全国仲裁界这么团结,这么顾大局、识大体,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在客观状况和主观认识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到仲裁工作上来,这是必然的。同时也要看到,大家在大的方面是趋同的,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全国仲裁界存在的不同与趋同、差异与一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全国仲裁界更具兼容性,在推进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进程中,从维护我国仲裁工作体制的大局和整体形象出发,珍惜并维护全国仲裁界的团结。
全国仲裁界的同志要承认差异,正确对待和解决差异。基本的办法有两条:即靠共同发展的方法解决客观状况的差异,靠充分民主的方法解决主观认识上的差异。这就要求,仲裁机构之间包容性要大一些,不要互相贬损,不要是己非人。无论大资本仲裁还是苹果、羊毛仲裁都是好的,都是为市场经济服务。对不同发展阶段产生的不同认识,要能够耐心等待,敢于交给历史去检验。案件数量少、标的小,未必观念就一定落后。全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水平不存在根本的差别,不要认为真理总在一边。我们要通过求同存异实现兼容并蓄,逐步达到认识趋于一致,步调趋于统一。全国仲裁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同舟共济,互相帮助,相互提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靠合作出动力,靠协调出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新型的仲裁工作体制在全国仲裁机构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道路上,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出优势。目前存在暂时困难的仲裁机构,也要在区域合作和全国仲裁大家庭中换得声援和支持。
在加强全国仲裁界团结的同时,仲裁机构也要努力创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这里,我想特别说一下省级政府法制机构。省级政府法制机构联系、帮助仲裁工作,主要是为仲裁机构提供服务,为发展仲裁事业做出贡献。10年来,他们做了大量工作,为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样是不可磨灭的。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支持仲裁工作,也是我们永远不能忘记的。
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随着仲裁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仲裁事业即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让我们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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