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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仅供参考)
   一、预备
  1、记录员清理庭审现场;
  2、记录员安排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到;
  3、记录员将签到表交与首席仲裁员;
  4、记录员宣布庭审纪律。
  二、开庭
  1、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下同)核对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
  ①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经济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②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必要时告知=出示身份证)
  (2)、被申请人:
  ①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经济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②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必要时告知:出示身份证)
  (3)、第三人: (核对事项与上列当事人同)
  2、首席仲裁员核对仲裁代理人:
  (1)、申请人的代理人:
  ①律师:姓名、执业单位、授权权限(是否有实体权利);
  ②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授权权限(是否有实体权利)。
  (2)、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核对事项与申请人代理人同);
  (3)、第三人代理人:(核对事项与前同)。
  3、首席仲裁员经询问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后宣布开庭:
   首席仲裁员告知:
  (1)、今天开庭审理的是哪一个案件;
  (2)、审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或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仲裁庭应休庭并作出评议和决定)
  (3)、仲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1条、《金华仲裁委员仲裁规则》第12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2号文件"。
  4、首席仲裁员告知:根据《仲裁法》第40条和《仲裁规则》第30条的规定,本案审理不公开进行。
  5、首席仲裁员告知:本案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选定情况,以及依照《仲裁法》第30条--第32条、《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现在本会决定:由***、***和***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任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告知由***独任组成仲裁庭,并任独任仲裁员)由记录员***担任记录。
  6、首席仲裁员告知: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照印制件宣读,略)
  7、首席仲裁员发问:
  (1)、申请人昕清楚没有?(回答后问)是否申请回避?
  (2)、被申请人听清楚没有?(回答后问)是否申请回避?
  (3)、第三人听清楚没有?(回答后问)是否申请回避?
             三、审理
  首席仲裁员宣布:下面进行审理。
  (事实调查阶段)
  1、首席仲裁员告知或问申请人:
  (1)、先由申请人陈述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
  (2)、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对申请事实的发问。
  (3)、申请人举证。
  2、首席仲裁员告知或问被申请人:
  (1)、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事实和理由。
  (2)、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对答辩事实的发问。
  (3)、被申请人举证。
  3、首席仲裁员告知或问第三人:
  (1)、第三人对仲裁事实的陈述。
  (2)、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对第三人陈述事实发问。
  (3)、第三人举证。
  4、首席仲裁员问是否还有证据要递交仲裁庭。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5、首席仲裁员出示并让举证当事人宣读所递交的证据(材料)。
  6、首席仲裁员组织认证、质证,并向当事人发问:
  (1)、问被申请人:申请人或第三人所递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有何意见?
  (2)、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所递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有何意见?
  (3)、问第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递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有何意见?
  (4)、对证据问题,双方、第三人还有什么意见?(逐个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5)、仲裁庭经评议后,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当庭认定,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说明或指定期限补充提供证据后再行决定。
  7、首席仲裁员征询其他仲裁员:对事实部分还有何发问?(若有可继续发问。)
  8、首席仲裁员问当事人:对事实还有何补充?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9、首席仲裁员宣布:事实调查结束。
  〔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总结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要点。
  1、首席仲裁员告知:先由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2、首席仲裁员告知:由被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3、首席仲裁员告知: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4、首席仲裁员征询当事人有何补充意见?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5、首席仲裁员告知:下面自由辩论,重复的意见不必再发表。
  6、首席仲裁员宣告:辩论结束。向当事人征询最后意见:
  (1)、申请人有什么最后意见?
  (2)、被申请人有什么最后意见?
  (3)、第三人有什么最后意见?
               四、调解
  1、首席仲裁员向当事人征询是否要求调解。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2、首席仲裁员向当事人征询调解方案。
  (1)、申请人的方案?
  (2)、被申请人的方案?
  (3)、有实体权利的第三人的方案?
  3、首席仲裁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
  (1)、由三名仲裁员分工,分头进行工作,再集中,并可反复进行;
  (2)、征询当事人对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关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的表述,有无依照《仲裁法》第54条规定中"不愿写明"的要求,记入笔录或另写《协议书》。
  (3)、草拟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
  (4)、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并宣读调解书。
  (5)、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首席仲裁员即宣告:不调解或调解不成。
              五、评议
  1、如果调解不成或不调解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暂时休庭,并组织案情评议,由记录员做好详细评议笔录;
  2、恢复开庭后,首席仲裁员根据评议结果,宣布:
  (1)、裁决书内容;
  (2)、定期裁决;
  (3)、听候通知下一步仲裁活动。
              六、休庭或闭庭
  1、首席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可宣布:
  (1)、庭审活动结束,不拟第二次开庭的,宣布闭庭:
  (2)、案情未查清或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宣布休庭;
  (3)、许多问题有待研究,不能当庭作出决定是否需要再次开庭的,宣布休庭,听候通知。
  2、首席仲裁员告知仲裁参与人:查阅庭审笔录、签字。
  3、闭庭的,由首席仲裁员告知律师在×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代理词。
  〔说明〕
  (1)、案件中若有反请求申请人或反请求被申请人,则在"开庭"、"审理"和"调解"的各个阶段,将有关内容分别结合进行;在各条款中分别予以插入。
  (2)、案件中若有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则在审理的"事实调查阶段"将有关内容分步结合进行调查、质证、认证等。
  (3)、按照当事人协议,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需在开庭前五天贴出公告。并安排好旁听座位和有关维持庭审秩序事宜。
  (4)、开庭不公开进行,除仲裁参与人外,不允许其他人员混入旁听,发现后必须请其外出,并关门审理,以严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