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仲裁员聘用办法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