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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处的行为,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事处是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扩大仲裁工作覆盖面,与县(市、区)共同设立、共同管理的常设派出机构。
第三条 办事处必须遵守《仲裁法》、本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工作守则》、《仲裁庭组成人员办案职责》等规定。
第四条 办事处称:“金华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第五条 办事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六条 本会提供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举证通知书等各种仲裁法律文书、介绍信。
第七条 仲裁费用由本会统一收取。仲裁员报酬由本会统一支付。涉及要求缓交仲裁费用的事项由本会决定。
第八条 办事处职责:
1、宣传仲裁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法律服务。
2、协调法院、工商、建设、金融、保险等部门与仲裁有关的事宜。
3、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规范合同文本,指导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
4、负责受理按简易程序办理的仲裁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仲裁申请,填写《仲裁申请受理审批表》,编制本会统一案号,送达《受理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和其他仲裁法律文书。
②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防止泄密或失落。
③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和组庭方式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负责向本会推荐仲裁员人选。
④负责与仲裁庭商定开庭时间、地点,并做好场地准备和庭审记录等工作。
⑤涉及财产、证据保全的,将有关材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
⑥负责送达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并在一个月内将卷宗材料装订好送本会存档。
5、对按普通程序办理的仲裁案件进行收案登记,及时交由本会办理受理手续。在办事处所在地开庭审理时做好庭审服务工作。
6、协助管理辖区的仲裁联络员和办理交办的其他仲裁事宜。
第九条 办事处的设立,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提出书面设立意见,报本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办事处在存续期间没有足够工作经费又不能自行解决的,可向本会提出撤销申请。本会也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第十一条 办事处终止时应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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