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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仲裁联络员的行为,充分发挥联络员提供仲裁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仲裁联络员是将仲裁触角前移基层,反馈有关仲裁信息,为及时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有利条件的仲裁案源基点。
第三条 仲裁联络员须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支持仲裁事业。仲裁联络员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合同管理、法律和中介服务的人员中选聘。
第四条 仲裁联络员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培训合格后聘任。聘期至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成立止。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仲裁联络员受聘期间,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仲裁法律培训和其他活动,免费阅读本会的刊物。对工作积极、成绩优异的联络员本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本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仲裁联络员的职责
(一)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供仲裁法律服务;
(二)指导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签订;
(三)发现仲裁信息、撮合达成仲裁协议,送交本会(或办事处)仲裁。
(四)办理本会交办的其他仲裁事宜。
第七条 仲裁联络员在聘任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本会将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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