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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市本级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各县(市、区)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和文明、卫生乡镇、村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考评。
3、部署全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及业务指导、考核、复评。
4、对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5、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上情下达及日常和爱卫办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6、负责全市文明办工作的上情下达及日常的事务性工作。
7、对社区共建、创建等各项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考评。
8、编制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工作计划,并对其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9、制定对市机关各部门共建、创建考核分值细则,并负责实施。
10、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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