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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制定有关计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予以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执法检查;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进行全市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制订全市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 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
(四) 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负责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和管理;会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 负责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检查、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 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联系协调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负责市际间及市内跨县之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协调工作,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七)指导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培训计划生育专业队伍。
(八) 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管理。
(九)指导管理全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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