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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组织实施。
2、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3、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4、指导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制订全市的法律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工作。
6、了解、掌握全市归正人员的情况,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再教育工作。
7、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县(市)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指导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立功创模活动,负责市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培训、进修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内审。办理全市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和报批工作。
8、承办全市司法行政复议。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9、指导、管理全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法学理论的科学研究工作。
10、负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11、归口管理全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对外联系、交流和合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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