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财综〔2011〕190号
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
为加强财政票据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63号)和《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浙财综〔2010〕136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往来结算票据和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通知如下:
一、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
(一)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收款收据使用范围
(一)拨补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二)科研经费。指列入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
(三)赔(退)款项。指收取违约金、赔偿款、保险退费等。
(四)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指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三、调整执收项目及代码
(一)“往来结算”项目使用原“往来款”项目代码“6001”,用于核算往来结算项目相关业务。
(二)收款收据项目名称及代码
1.项目名称“上级拨款收入”,代码“ 6024 ”,用于单位取得的上级拨入业务和专项经费、项目配套和科研经费等。
2.项目名称“赔(退)款项”,代码“ 6025 ”,用于单位收取违约金、赔偿款、保险退费等。
3.项目名称“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代码“ 6026 ”,用于其他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四、规范票据管理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使用范围开具相应票据,不得随意代开和混开。对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和收款收据等财政票据发生的款项,一律按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用票单位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对业务量较小的单位(指单位一年业务发生次数少于10次的)可由财政部门代开。单位内部食堂使用收款收据的,应与单位行政户分开使用票据。
(三)用票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按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结报核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