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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4-151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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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11-06 |
文 号: | 金政办发〔2014〕99号 | 统一编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两美金华”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下放市级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内容
农民建房单独组件农用地转用市政府审核、审批权限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市政府审核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
二、审批方式
1. 农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单独组件,取消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环节,市政府凭县(市、区)政府审批意见,在项目呈报说明书中审核栏或审批栏内直接加盖金华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2. 以委托方式下放市批农转用批次,批文文件名为《金华市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由各县(市、区)政府单独编号(文号式样:金土(x县)字A〔xxxx〕xx号),盖金华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3. 按省国土资源厅规定和标准,征收报批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
4.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凭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意见书、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内部审批表和缴费凭证,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盖章事宜。
5. 审批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将电子数据录入省国土资源厅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系统,数据与审批结果实现同步更新。审批档案按现行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后定期移交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
三、指标保障
(一)规划空间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允许使用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属有条件建设区的,既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也可在乡镇范围内允许建设区进行等面积置换,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允许建设区范围外,使用集体土地面积在400平方米(含)以下的零星农民建房项目,可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直接使用规划预留指标,规划指标实行台账管理,不再另行办理规划调整审批手续。
(二)用地指标保障。省专项下达的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市政府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地农民建房实施情况予以核销。安排的农民建房专项指标要单独组件、专项保障,重点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农民建房用地问题,不准挪用,未完成审批的剩余指标由市政府统一收回调剂使用。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合理保障辖区内无房户、危房户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民建房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用地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工作和耕地保护、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具体审批责任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具体审查责任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审批权限下放相关工作自2014年11月6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