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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5-119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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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4-08 |
文 号: | 金政办发〔2015〕40号 | 统一编号: | ZJGC01-2015-0007 |
有 效 性: | 部分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完善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关于完善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城市建成区范围扩大的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金华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集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
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上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计费依据。新建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含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下同)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四、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
(一)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临时建筑每平方米55元。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基准收费标准按建制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差别累进收费标准。高层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单体建筑高度(以“H”表示)分别分类分段累进收费:H≤24米,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24<H≤5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50<H≤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60%收取;H>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五、征收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统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具体为:
市区二环路以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
市区二环路以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照属地分别由各区(包括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建设部门负责征收。
六、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划部门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并在《金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上确认;
(二)建设单位持《金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到市、区建设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部门完成收费后,在缴费表中加盖办理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章”。未加盖办理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章”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
七、收入划分。市建设局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市级收入,由市政府统筹使用;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为区级收入,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筹使用。
八、资金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征收的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使用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分别用于城市和集镇的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
十、减免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相应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征。
(二)改建、扩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原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免征。
(三)现有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用于建设非营利性生产、生活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征。
(六)国务院、部、省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十一、减免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审批制度。属于上述免征和减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资料提出申请,报市区建设部门审核,属区级收入范围的项目,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属市级收入范围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批准的书面文件到执收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一)申请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三)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规划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复印件、规划条件书及平面图复印件;
(五)市政府以上有关减免文件依据复印件。
属于本文减免范围第(一)项中明确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第(四)、(五)项的,由建设部门审核后,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十二、加强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区两级国土、规划、建设、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主动服务、一条龙服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
市、区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注明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区规划部门在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时,负责做好收费建筑面积的计算确认工作和服务工作,根据项目所在位置,告知申请人到市、区建设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抄告市、区建设部门。
市、区建设部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期限以及减免政策等。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和服务工作,收费时,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市、区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规办理收入收纳、划分、留解、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等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办理或批准的,所在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以往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出让的土地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1.金华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 2.金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附件1
金华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
以下范围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征收:
区域 范围 |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 庄 |
婺城区(包括双龙风景区) | 1 | 白龙桥镇 | 高桥、三联、怡村、洞溪、筱溪、东俞、金竹园、黄堰头、马徐、雅苏、倪家、虹路、楼家、临江、白龙桥、叶店、郑阳、让长、大玗、双牌、后童、王路荡、马海地、横大路 |
2 | 乾西乡 | 湖头、雅宅、上陈、联合、鲍杨、黄桥头、上天师、下天师、幸福、坛里郑、杨石、王店、马淤、后畈田、栅川 | |
3 | 罗店镇 | 推包井、倪西店、六头塔、林田、十里浦、前店、前庄头、童仙、后园、溪塍、张家、罗店 | |
4 | 新狮街道 | 勤俭、十里牌楼、沙溪、康村、方井头、骆家塘、后垄、道院塘、车头、五一、高村 | |
5 | 安地镇 | 安地村 | |
6 | 琅琊镇 | 白沙卢、琅琊徐 | |
7 | 雅畈镇 | 雅一、雅二、雅三村、赵宅、雅叶 | |
8 | 蒋堂镇 | 蒋堂、沙畈、大立元、田甫、溪口、年坑、开化 | |
9 | 城西街道 | 管辖区范围 | |
10 | 城东街道 | 管辖区范围 | |
11 | 城中街道 | 管辖区范围 | |
12 | 城北街道 | 管辖区范围 | |
金东区 | 13 | 多湖街道 | 七里畈、新屋、厅上、东盛、西盛、樟新、牛皮塘、下渎口、大项、永红、十二里、新安、王坦、上古井、望府墩、泉源、庄头、驿头、横塘沿、叶宅、林头、黄泥山、近宅、潭头滩、毛草山、潭头、汀村、杨宅、雅地、里央田、东龙口、王宅埠 |
14 | 东孝街道 | 戴店、施村、湖林桥、麻车塘、杨溪、雅芳埠、东藕塘、桥头、楼店、凤凰庵、金东、山垄头、经堂头、下王、王牌、下于、陶朱路、东关 | |
15 | 赤松镇 | 潘村、下杨、下钱、下新屋、官沿头、洪村、上钱、黄泥垅、新屋头、岩塘、郭村、下牌塘、下潘、棉塘、月塘、尘不染、下塔山、桥东、桥西、中联 | |
16 | 澧浦镇 | 上湖桥、下湖桥、王柴头、上埠头、下埠头、汪宅前、澧浦、洪村、江滩 | |
17 | 曹宅镇 | 曹宅、杨高畈、大黄村、杜宅、春塘、山王、梅西塘 | |
18 | 塘雅镇 | 含香、塘一、塘二、塘三、塘四、顶塘、中梅 | |
19 | 岭下镇 | 岭一、岭二、岭三、岭四、岭五、诗后山、日辉路、葛周坞、翁村 | |
20 | 江东镇 | 六角塘、方塘、门口塘、新屋头、横店、上王、湖园、南下王、杨川、南王、前贾、贾村、十八里、雅金、雅湖、卢村 | |
金华开发区 | 21 | 三江街道 | 雅苑社区、江滨社区、东莱社区、新园社区、阳光社区、三路口社区、何宅社区、王下滩社区、万达社区、姜家社区、寺前皇社区、婺江新村社区、天龙南国社区、洪坞社区、项宅社区 |
22 | 江南街道 | 下官桥社区、南苑社区、兴学社区、高畈社区、中村社区、金龙弯社区、金钱寺社区 | |
23 | 西关街道 | 婺星社区、寺后皇社区、董宅社区、山嘴头社区、西关社区、五里亭社区、金艺社区 | |
24 | 秋滨街道 | 朱基头社区、张坞垅社区、陆村社区、秋高社区、邵姜社区、社路社区、姜山头社区、王五元社区、沈天田社区、前周社区、后周社区、蒋马山背社区、唐宅社区、吕献塘社区、化山社区、冠山顶社区、马鞍山社区、下新村、蟠龙村、黄元村、吕塘下村 | |
25 | 汤溪镇 | 汤溪村 | |
26 | 罗埠镇 | 罗埠村、孙家村、陈家沿村 | |
27 | 洋埠镇 | 洋埠村 | |
金义都市新区 | 28 | 金义都市新区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范围内村庄 | |
29 | 孝顺镇 | 中街村、下街村、横街村、市基村、洋湖塘村 | |
30 | 傅村镇 | 傅一村、傅二村、傅三村、向阳村、杨家村 | |
31 | 鞋塘办事处 | 上明堂村、上市基村、前楼下村、后楼下村、金家 |
以下范围按集镇设施配套征收:
区域 范围 | 序号 | 乡镇 | 村 庄 |
婺城区(包括双龙风景区) | 1 | 长山乡 | 长山一、二、三、四村 |
2 | 塔石乡 | 上塔石、下塔石 | |
3 | 岭上乡 | 岭上 | |
4 | 沙畈乡 | 周村 | |
5 | 箬阳乡 | 箬阳 | |
6 | 莘畈乡 | 祝村 | |
7 | 竹马乡 | 东宅、西宅、邵湖头、汪山头 | |
金东区 | 8 | 源东乡 | 山下施、雅高、沈店 |
金华开发区 | 9 | 苏孟乡 | 江家村、苏孟村 |
10 | 汤溪镇 | 塘下李村、上李村、禾边程村、新安村、四联村、东祝村 | |
11 | 罗埠镇 | 山下周村、后朱山村 | |
12 | 洋埠镇 | 下潘村、下肖村 | |
金义都市新区 | 13 | 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义乌江以北的傅村镇、孝顺镇、鞋塘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其他村庄 |
附件2 | |||||||||||||||||||||
金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规划部门填写确认数据及意见 | 缴款确认面积 | ||||||||||||||||||||
高度 | H≤24米 | 24米<H≤50米 | 50米<H≤100米 | H>100米 | 营利性地下空间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规划部门盖章) | |||||||||||||||||||||
年 | 月 | 日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情况 | 执收项目 | 征收金额(大写) | 小写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 ¥ | ||||||||||||||||||||
(建设部门盖章) | |||||||||||||||||||||
年 | 月 | 日 | |||||||||||||||||||
备注 | |||||||||||||||||||||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5号),部分废止内容如下:
删除第五条中的“统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
删除第六条中的“未加盖办理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章’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