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18-9505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31

【已废止】《“放心消费在金华”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31 10:07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率,规范消费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政策解读

  《方案》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工作目标;二是主要任务;三是工作保障。

  (一)工作目标。一是积极培育放心消费单位,覆盖我市消费较为集中的主要领域、重点场所。二是有效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生产领域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每年保持在1000批次以上,并逐年增加。三是大力构建消费纠纷即时响应快速处理机制。基本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协作的多方快速处理机制,消费投诉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四是有效解决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比较集中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实现有效治理和规范,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能力不断提升,着力防控、解决区域性系统性消费领域风险。

  (二)主要任务。一是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加强商品质量立体监管;开展“浙江制造”质量提升行动;推进餐饮食品安全提升;开展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专项规范行动。二是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能。建立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强化投诉举报数据研判,建立信息化维权攻坚机制。三是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建立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处罚与信用相结合的惩戒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和评价活动机制。

  (三)工作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放心消费在金华”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政策举措的落实。二是强化正面示范。强化消费者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监督,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全省统一标识,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引导企业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将放心消费建设纳入“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等相关活动的重要内容,发挥放心消费示范的正面作用。三是强化社会共治。扩大宣传,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参与度、增进社会公众知晓度,形成社会支持、公众参与、消费者满意的“放心消费在金华”行动的良好环境。

  三、适用范围

  全市。

  解读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俞瀚文(82111006/13750986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