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账户管理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30 16:03 来源: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

 

关于印发《金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账户管理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金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账户管理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1016       

 

 

 

金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账户管理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账户管理及公款存放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防止利益输送,提高单位资金效益,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4号)和《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金市财核〔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款为各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公款存放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四条  公款存放管理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五条  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按照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下属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先经局本级审核同意。

第六条  由单位财务机构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负责资金存放办理,负责账户平时管理。

第七条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项管理;除因借款需要外,一律不得开设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章  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八条  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局本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九条  开展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活动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依据招标文件在金华市政府采购网及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参与投标的银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金华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以下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当参与投标的银行且评标时有效投标银行的数量不足3家时,不得开标,并重新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十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流程完成后,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竞标银行,并在“金华市政府采购网”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由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中标银行须按规范出具廉政承诺书。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开户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八条  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资金量小于100万元时;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金华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九条  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次年仍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金华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二十条  各下属事业单位应将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如中标银行、存款利率、存放银行、存放时间内容等及时报送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未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或政策性资金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存放资金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参照市国资委制定的具体办法,办法中未明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