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金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绩效,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基础性、源头性自我监管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6〕20号),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与职责
金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组”)是局内审机构,局内部审计组职责:
1. 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关注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关注单位预算收入的真实完整性和预算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加强对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的监督力度;确保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
2. 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审计。加强对各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原则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3. 实施审计整改工作督查,不定期组织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抓好审计整改落实,组织本单位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整改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通过推动审计整改,举一反三,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依据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审计工作程序
1. 制定审计计划,每年组织对局属单位实施审计,一般安排1-2家。
2. 组建审计小组,主审由内部审计组派员担任,成员按程序从下属单位财务人员中抽调兼职,并严格执行交叉回避制度。
3. 审计小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4.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按时准备审计期内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5. 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人员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6. 审计人员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记录,附事项原始资料复印件,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经单位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7.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8. 审计小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统一存放在局档案室备查,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情况。
三、审计结果运用
1.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在被审计单位公开。
2. 内部审计组应向局党组汇报审计工作及审计发现主要问题情况,提出后续整改监督、检查的建议方案,对共性问题,职能处室及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把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相关责任
1.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