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市商场(商业综合体)、超市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10 15:24 来源: 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

  《全市商场(商业综合体)、超市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商场(商业综合体)、超市复工复产后

  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已复工且正常经营的商场(商业综合体)、超市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建立防控机制。成立由商场(商业综合体)、超市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订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执行到位。

  2.严格负面管控。商业综合体内影剧院、游乐场、KTV、线下培训机构等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经营场所,暂不开业。具体开业时间按市政府通知执行。

  3.开展防疫宣传。经营单位应采取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或在场所醒目处张贴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员工和顾客疫情防范知识的宣传和科普。

  4.配备防护物资。经营单位应配备口罩、测温仪、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喷雾器、洗手液等防护用品,有条件的可配备红外线测温仪,保障员工和顾客防护需要。

  三、防控措施

  1.经营单位应建立员工个人健康监测制度,“一人一表”,严格执行属地政府关于人员管控的各项制度。

  2.经营单位应在出入口设置专人对员工和顾客开展“测温+健康码”管理。持浙江健康码或金华健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对老人、小孩等未申领“健康码”人员,凭身份证或由家人代为注册“健康码”,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对体温异常或持红码、黄码人员,严格落实属地相应管控措施。

  3.员工应佩戴口罩上岗。提醒顾客进入商场前戴好口罩,未戴口罩者应拒绝其入内。

  4.顾客和营业员之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直接接触;超市食品称重、收银通道等人流密集区,引导顾客有序排队,保持合适间隔距离;如遇客流集中,人员密集情况,应采取限流、疏导、专人维护秩序等措施,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5.大型经营场所应设置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6.经营单位应加强场所通风,保持经营场所内空气流通,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如确需使用,需全新风运行,并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进行清洗、消毒。

  7.对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消毒杀菌,并做好消毒记录。对接触频率较多的重点部位如服务区座椅、电梯扶手、电梯按钮、门把手、自动售卖机、购物车、储物柜、垃圾桶等增加消毒频次。

  8.保持清洁卫生,对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垃圾分类投放,及时清运处理。公共卫生间内洗手设施正常使用,及时保洁。

  9.电梯间应增加消毒频次,并在电梯间内张贴提示语,提醒顾客乘电梯期间戴口罩并避免交谈。酌情限制电梯乘坐人数,减少接触传染。

  10.加强车辆管理,收货区及送货车辆应注意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送货人员未经“测温+扫码”,不得进入经营场所内部。地下停车场设置引导通道,引导顾客从主要出入口经检测后入场。

  11.在疫情防控解除前,未经上级允许,暂不开展大规模促销及展示展览活动。暂停使用母婴室、儿童游乐场等其他服务设施。

  12.经营单位所有食品应在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做好索证索票,确保食品安全。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严格防控,杜绝食品污染。

  13.超市内制作食品的明档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佩戴口罩并及时更换口罩,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暂停开展食品试吃试尝等促销行为。

  14.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堂食的相关防控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餐饮服务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金市疫情防指办〔2020〕24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防控措施,自觉配合属地政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防控不力,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其采取停业整顿措施,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2.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要求,结合本地“五色疫情图”,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3.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