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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0-148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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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26 |
文 号: | 金市民〔2020〕45号 | 统一编号: | ZJGC10-2020-0004 |
有 效 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建老年人基本公共养老设施,规范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结合本市区实际,金华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了《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7号)和《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金市民〔2019〕7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下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养老用房。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列入城市基本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的要求规划布局。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均需独立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在实际过程中,为避免出现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问题,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允许几个邻近的住宅小区中,合理规划一处集中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2‰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对需邻近小区集中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单体不小于 200 平方米,规划条件中明确的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第七条 选址要求
(一)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二)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
(三)独立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主朝向向南。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上一、二层,其中一层配建面积不少于总配建面积的30%。
(四)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五)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六)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的要求,设计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征求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对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意见,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对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经营性质、建设类型、移交方式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应将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土地挂牌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使用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邀请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参与建筑设计方案评审,方案审定前应征得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按规定要求配建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以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部门不予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具体要求为(不仅限于以下):墙体四白落地,地面铺设防滑地砖,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配套灯光照明、纱窗、吊顶等,预留能正常使用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消防设施的配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竣工验收时,建设部门应邀请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参与验收。对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四章 移 交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接收。建成后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使用)权归属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乡镇(街道)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免于缴纳。移交时,项目建设单位向乡镇(街道)移交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 老社区或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使用)权,要根据物业原使用性质明晰产权;产权不明的,可由乡镇(街道)代管。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养老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所有权方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加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查,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将移交用房和设施以及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八条 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条 各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