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1-1564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25
文 号: -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2021-09-30 16:26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制定了《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试行)》《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试行)》《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试行)》《金华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试行)》《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等5项机制和办法。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试行)

          2.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试行)

          3.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试行)

          4.金华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5.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金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试行)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发布,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试行)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查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审查,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包括本机关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要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政策解读文本,鼓励以音频视频、图表图解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做好关联。

第六条 经行政机关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项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经行政机关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经审查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金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产生时应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组织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政府信息产生机关应当在信息制作时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涉及上级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开展信息发布协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前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机制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金华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是否形式多样、便民利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五)是否能够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权力运行和民生事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或选取几种方式运用组合: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测评;也可以委托媒体或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召开评议座谈会,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报,查阅部门、单位的相关公开资料,并进行测评。

(三)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以委托统计等有关部门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的专业性、客观性。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拟订评议活动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议方式和邀请参加评议的公众代表等;

(二)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告示;

(三)组织召开评议座谈会或发布调查问卷;

(四)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和有关方面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整理归档评议资料。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