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214N/2022-1639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5-19
文 号: 金市建〔2022〕111号 统一编号: ZJGC16-2022-0003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2-05-19 14:38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文字版) 征求意见

 

 

 

 

 

 

金市建〔2022111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贯彻实施《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住宅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同级人民政府每两年公布的住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执行。搬迁过程中涉及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二、房屋征收补助奖励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项目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标准容积率

    标准容积率指房屋建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容积率。未规定容积率的按照以下容积率确定,办公、商业用房1.5,住宅用房1.3,工业用房0.5,其它用房1.5

四、土地类型差价
  (一)土地类型差价收取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类型差价:
  1.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对以特殊政策取得国有出让土地的;
  3.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认定改变原用途,按认定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二)土地类型差价收取标准。
  1.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评估的市场价与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2.对以特殊政策取得国有出让土地的,按土地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经认定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认定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4.经认定改变批准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认定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5.征收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参照市区现行房改房、集资房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住宅用地价格评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6.征收19881229日前取得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住宅,参照房改房补交政策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契税优惠

土地、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六、子女入学

因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5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本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22620日施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519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519日印发